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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水十条发挥真正威力 需法治护航

2016-01-28 08:55来源:法治周末作者:高原关键词:水十条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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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是关键

王灿发指出,“水十条”作为国家向水污染宣战的总纲领,其提出的各项措施的贯彻实施,需要健全和完善水污染防治立法和标准,建立起严格、及时和高效的执法机制,并发挥环境司法的保障作用。

据了解,自1984年我国首次颁布水污染防治法以来,已进行了两次修订,国务院也颁布了实施细则;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陆源污染的防治;水法作出要“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规定;国务院颁布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法规。

此外,一些地方颁布了地方性的防治水污染、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饮用水安全的法规和规章。国家也颁布了50多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200多项监测方法标准和规范。

王灿发指出,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和法规体系。然而,由于种种条件的制约,我国的水污染防治立法与实际需要还有相当差距。

比如,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环境保护新常态下水污染防治的需要,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已经出现矛盾和不一致。

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虽然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作为重要的管理制度规定,但至今没有出台具体的法规。

污水处理厂越来越多,在水污染物治理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至今没有一部关于污水处理厂管理的法规,使得许多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缺乏规范管理,偷排时常发生。

饮用水水源保护虽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但至今尚未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加以管理;我国水资源非常匮乏,但国家至今未颁布专门的节水和水资源循环利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水污染责任保险、生态流量保障、水环境功能区的监督管理等需要专门立法的方面,也都没有专门立法。

王灿发说,这些立法的缺失给水污染防治的依法监管造成了困难,也使得法律的规定不能真正得到执行和遵守。

“为使‘水十条’真正落到实处,真正依法治水,首先要健全完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立法体系。”王灿发说,可以考虑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为清洁水法,并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条例、地下水保护条例、水环境功能区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

其次应健全和完善水环境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充分利用立法法和环保法所赋予的立法权,制定实施办法,实行比国家更严格的排放标准。”王灿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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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水十条落地需法治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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