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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2016-02-06 08:5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减排建筑节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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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要求:

1.机关事务管理、房产、旅游、卫生等部门或高校等房产管理部门单独申报,或与专业用能管理企业采取托管方式联合申报。

2.专业用能管理企业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开展用能管理的,由合同能源管理单位单独申报。

3.优先考虑与专业用能管理企业共同开展的项目、机关办公及文教卫等公益类公共建筑项目。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

申报条件:

示范城市(县、区):

1.对区域内2005年7月1日以前设计建造的既有建筑分类别开展能源审计和能耗统计工作,制定出台建筑能耗基线和用能限额。完成节能改造区域规划,出台推进政策、制定推进方案、明确推进目标,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2.创新改造投融资模式,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选取重点用能既有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建筑全面符合能耗限额指标要求。

3.构建完成改造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并与省/市节能监管平台联接,做到改造目标可计量、可考核。

4.三年内实施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60万㎡,实现节能40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区域集中开展的,综合节能改造项目面积占比不低于30%,居住建筑改造项目面积占比不低于30%;在辖区内分建筑类别开展的,单体项目改造节能率达20%以上。

示范项目:

1.改造对象为2005年7月1日以前设计建造、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或面积不低于5万㎡的居住建筑项目。优先支持按绿色建筑要求进行改造并取得星级标识的项目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2.近两年建筑能耗数据详实,进行了建筑能源审计,可以通过改造前后建筑能耗数据对比,科学评测节能改造实际效益。

3.已经按照《江苏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编制节能改造方案,改造方案翔实,工程量及费用明细具体。完成改造立项审批或核准手续,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

4.改造后节能量不低于100吨标准煤/年(或30万千瓦时/年),预期节能量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审核确认。

5.公共建筑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改造后向省/市建筑能耗监测中心上传能耗数据。

申报单位要求:

1.改造示范市(县、区)申报主体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建筑权属单位。

2.改造示范项目为改造建筑权属单位,或经建筑权属单位同意,由使用单位申报。

3.其他节能改造资金自筹。

(四)合同能源管理(建筑类)项目示范

申报条件:

1.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能源管理合同已签定,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

2.工程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

3.节能量不低于100吨标准煤/年(或30万千瓦时/年),节能率不低于20%,预期节能量和节能率经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审核确认。

4.项目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标准,具备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合同能源管理要素,并明确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实施周期、投资来源及收益分享等内容。

5.节能技术方案翔实,工程量及费用明细具体。

6.按《江苏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项目完成后须向省/市建筑能耗监测中心上传能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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