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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2-15 08: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黑臭水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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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依法取缔或关闭“八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散、弱”工业企业。2016年年底前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印染、造纸、炼焦、塑料加工、电镀、染料、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定期排查“八小”企业,发现一家关闭一家。(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九大重点污染行业。全面排查造纸、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和落实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强化毛皮制革行业的专项治理,重点对焦作、许昌、驻马店、周口、商丘、鹿邑等区域的毛皮制革企业进行整治。

2017年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强化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专业园区等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区五规(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区域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规划)合一试点工作,同步开展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修编工作,对未按期完成规划环评编制工作的产业集聚区,暂缓受理入区项目环评审批;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对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产业集聚区承接转移产业要充分考虑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切实防范污染转移。产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未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的,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2017年年底前省定产业集聚区的建成区域实现管网全配套,并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市、县级环保部门联网;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将产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达标率列入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参与)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分年度制定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备案。重点对焦作市的毛皮皮革行业,信阳、驻马店、开封、周口、新乡市的农副食品加工业,新乡市的化工、造纸行业进行排查,淘汰污染重、工艺技术及生产设备落后的企业。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生态红线区、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单元区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对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单元区,不予审批耗水量大、废水排放量大的煤化工、化学原料药及生物发酵制药、制浆造纸、制革及毛皮鞣制、印染等行业单纯新建和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

防止企业在向城乡结合部、农村搬迁转移过程中造成新的污染。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方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18年,完成省辖市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到2020年,完成县(市、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省环保厅、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延伸阅读:

《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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