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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6-02-25 09:27来源:环境保护部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环境监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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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有不符合审批条件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原审批部门撤销审批决定,建设单位重新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对多次发生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情节严重的地区,除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上收该地区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环境保护部门违法违规作出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九条 对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在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对环境保护部门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产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被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的,予以免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培训,提高环境监督管理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健全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的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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