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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轩:典型国家能源节约法制及其借鉴意义——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背景

2016-03-02 17:02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作者:于文轩关键词:节能工作节能服务公司低碳经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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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主要的能源节约法律措施

日本目前的主要能源节约法律制度和机制包括重点用能单位指定制度、“能源管理师”制度、“领跑者”制度、能效标识制度、运输业和建筑业用能管理制度、能源节约财税支持制度和节能宣传与教育措施。

其一,重点用能单位指定制度。该制度根据日本《节能法》第7条的规定确立。所谓“指定”制度,是指要求特定能耗量的企业遵循特别的能源管理要求及履行报告义务的做法。日本内阁发布的《节能法》施行令规定,指定每年度 能源消耗折合原油3000千升以上的单位为“第一类重点用能指定单位”,年消耗折合原油1500千升以上的单位为“第二类重点用能指定单位”。符合这些标准的用能单位一旦被指定,就必须依法履行与其能耗相符的节能义务,具体包括:选任能源管理人员,定期报告能源使用量、能源使用效率以及伴随能源使用而发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耗能设备、节能设施添置、改造或报废等情况,每年提交中长期计划书,等等。

其二,能源管理师制度。日本《节能法》第9条和第10条规定了能源管理师制度。取得能源管理师资格的方法一般有两种:通过经济产业省举办的国家考试取得,或者通过进修取得。一切人员均可通过参加日本节能中心(ECCJ)于每年8月举办的能源管理师考试而获得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必考基础科目和选考专业科目,其中必考科目为能源综合管理及法规,选考科目分为热学科目和电学科目。该考试每次合格率不足30%。 通过进修取得,是指针对已从事三年以上节能实务工作的人员,可通过申请参加日本节能中心于每年12月举办的能源管理进修并通过最终进修结业考试获得资格。 目前,日本共有约6000名能源管理师。 第一类重点用能指定单位中从事制造、矿业、电力供应、天然气供应、热供应等业务的企业,必须根据自身能源使用情况配备1至4名能源管理师作为其能源管理者,负责编制和提交能源使用状况的定期报告和节能中长期计划。其他的第一类重点用能指定单位以及第二类重点用能指定单位则必须配备能源管理师作为其能源管理员,负责定期提交能源使用状况报告。根据日本《节能法》第11条的规定,能源管理师的工作内容包括对企业节能事项进行监督,对能源消费设备的维护和能源使用方法的改善提出建议,以及经济产业省规定的其他义务。

其三,产品“领跑者”制度。“领跑者”(トップランナー,Top Runner),是指汽车、电器、建材等产品生产领域能耗最低的行业标兵。“领跑者”制度在1998年修订的《节能法》中确立。 该制度意味着厂家生产的该种商品均须超过现有商品的同类产品中节能性最好的产品,实质上是节能标准更新制度。 根据该制度,节能指导性标准按当时最先进的水平制定,5年后该指导性标准转变为强制性标准,达不到该标准的产品将被禁止在市场上销售,而新的指导性标准又同时出台。“领跑者”制度不但有效推动了日本企业节能,还形成了以技术为导向的市场竞争,激发了企业不断创新的内在动力。“领跑者”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在日本大量使用的机械器具;在使用时消费相当多能源的机械器具;以及特别有必要提高其性能的机械器具。截至2010年,“领跑者”制度的适用范围已包括汽车、空调、电视、照明、冰箱等23种产品,且适用范围仍在逐年扩大。最新的“领跑者”制度包括了建筑材料(如窗、绝热材料、厨房、浴室、卫生间设备等)、热泵、LED照明设备等。

其四,能效标识制度。该制度是指政府要求生产企业为用户和消费者购买其产品的决策提供必要的能效信息,以引导和帮助消费者选择高效节能产品的一整套措施。 能效标识是指附在用能产品上的信息标签,主要用来说明产品的能源性能,通常以能耗量、能源效率或能源成本的形式标示。日本早在1999 年就开始对汽车、商用设备和家用电器等实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2000年8月起开始实施统一的标识制度,目前已对包括汽车、空调设备、电冰箱、电视机、电子计算机等在内的21种产品实施了能效标识制度。日本还与美国联合实施办公设备能效标识计划,达到美国能效标准的,可粘贴“能源之星”(Energy Star)标识,且相互承认。能效标识由经济产业省统一制定,采用多阶段评价的方式,性能由高到低分别表示为5颗星到1颗星。能效标识还提供了该产品是否达到了领跑者基准、年消费电力量和估测的年电费金额等内容。

其五,运输业用能管理制度。日本《节能法》第四章对运输业的节能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法及其实施细则,运输业用能管理制度的规制对象是达到拥有200辆卡车、300节火车皮等要求的一定规模以上的运输业者,以及年发送货物3000万吨公里的货主。《节能法》要求这些从业者选择购买低耗油车型,提高货物装载效率,减少空运输,并设置节能责任人。运输业者需向国土交通大臣每年提交一次报告,货主向经济产业大臣及所从事的相关行业的主管大臣每年报告一次。如发现上述企业存在未充分采取节能措施的情形,主管部门可采取劝告、公布、命令及罚金等措施。

其六,建筑物用能管理制度。日本《节能法》第五章对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提出了明确的节能要求,并制定了建筑物的隔热、隔冷标准。新建或改建项目,须向有关部门提交节约能源的具体措施。用能超过限额的建筑物,须配备能源管理员,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节能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其七,能源节约财税支持制度。日本《节能法》第82条规定,国家为促进能源的合理使用,在财政、金融和税制上采取积极措施,其中主要包括:(1)税收优惠、低息贷款和补助金。对引进节能设备的工厂和单位、企事业单位新建的热电联产项目、通过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改造、新建节能楼宇等,提供低息贷款和税收优惠;(2)政府直接提供大量资金,支持节能;(3)直接补贴和税收减免。经济产业省每年安排380亿日元,用于补贴家庭与楼房能源系统、高效热水器等;(4)支持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节能服务机构与节能项目实施企业共同申请节能项目资金补助时,最高补助金额可达节能改造项目投资的50%。

其八,宣传与教育措施。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节能,日本设立了节能日,每月的第一天对节能活动进行评估并确定其成果;每年2月为日本的节能月,面向消费者和公共机构举办能源效率展览和各种大型活动。 日本非常重视通过大众传播和公共舆论手段来树立国民节能的理念,效果甚佳的“公众运动”即为一例。 日本还将节能与时尚结合,形成了“极简主义”风格,深受民众欢迎。

三丹麦的能源节约法制

丹麦的能源资源赋存量不大,除石油和天然气外,其他能源资源储存很少,所需煤炭全部依靠进口。 自第一次石油危机后,丹麦大力调整能源结构,积极开发新能源。从1980年至今,丹麦的GDP增长了近60%,但能源消耗基本维持不变。 20世纪70年代前,丹麦99%的能源均需进口。但其后几十年间,丹麦的能源自给率不断上升,1990 年上升到50%左右,1997年达到100%,2005年自给率更高达156%。 因此,丹麦成为公认的能源问题解决得最好的国家之一。

(一)丹麦的能源节约管理体制

自1973年能源危机以来,丹麦认识到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部门牵头主管能源事务,以便从国家利益高度出发,调动各方面资源,统筹制定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并组织监督实施。为此,丹麦于1976年成立了能源署。目前,丹麦能源署是气候、能源与建筑部(Ministry of Climate,Energy and Building)之下的一个部门, 其职责最初是为了解决能源安全问题,后来管理重点逐渐涵盖国内能源生产、能源供应和分销以及节能。根据丹麦能源署官方网站的说明,丹麦能源署的职责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从能源生产到供给、消费整个产业链的管理;能效与节能;建筑领域和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温室气体减排;等等。此外,丹麦气候、能源与建筑部还下属能源技术发展与示范项目(EUDP,Energy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nd Demonstration Programme),该机构致力于支持研发能源技术。

原标题:于文轩:典型国家能源节约法制及其借鉴意义——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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