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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轩:典型国家能源节约法制及其借鉴意义——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背景

2016-03-02 17:02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作者:于文轩关键词:节能工作节能服务公司低碳经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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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丹麦的能源节约法规体系

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起,丹麦开始通过立法形式推动能源节约。1976年,丹麦颁布了《供电法案》,1979年又颁布《供热法案》。1981年,丹麦通过了《住房节能法案》。2000年,丹麦制定了综合性节能法律《能源节约法》。 2004年,丹麦进一步修订节能法规,强调建筑和工业的节能,提倡使用节能家电,培养公民和全社会的节能习惯。现有的节能立法调整的主要领域包括建筑、器械与产品、工业、公共部门、配电和电网企业等。此外,由于丹麦属于欧盟国家,欧盟的节能相关法律也对丹麦具有约束力,这些法律包括《2012能效指令》(Energy Efficiency Directive 2012)、《欧盟建筑物能效指令》(EU Directive on The 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等。

(三)丹麦的能源节约主要法律制度

有效的法律规制对丹麦能源节约战略的成功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能源规划、能效标识、建筑物节能、节能技术研发支持和环境保护税费等值得我国借鉴。

其一,能源规划制度。丹麦的能源规划十分详尽,且根据国内外的形势与需要及时更新。丹麦1990年制定了《能源2000计划》,1996年制定了《能源21计划》,2005年制定了《能源战略2025》。2008年,丹麦执政党与在野党达成了《关于2008-2011年能源政策的协议书》,规定到2020年能源消耗应比2006年水平减少4%。目前丹麦就能源问题的远景规划是2011年制定的《能源战略2050》(Energy Strategy 2050),该战略的目标是:到2050年,丹麦将完全不依赖化石燃料,完全成为一个低碳社会。在能源节约方面,丹麦倡导提高家庭和企业的能效,目标是2020年的能耗比2009年减少6%。此外,丹麦还于2011年11月发布《我们未来的能源》(Our Future Energy),2012年3月发布了《面向2020年绿色能源的加速计划》(Accelerating green energy towards 2020), 详细规定了能源有效合理利用、节能战略实施等内容。

其二,能效标识制度。在建筑能效标识方面,丹麦区分大型建筑(1500平方米以上)和小型建筑(1500平方米以下)。大型建筑采用ELO方案(亦称“能源管理方案”,Energy Management Scheme);对于小型建筑,1997年《能源标识法案》要求所有小型建筑在出售时,须对房屋进行能效评估,评估范围扩大到包括能源、电力和水。在此方面,丹麦建立了评估标准和计算模型,设立招标评估公司,开展宣传培训计划。目前,丹麦独幢住宅的节能标识率已达到85%。 在器械和产品能效标识方面,丹麦实施针对白色家电的欧盟强制能效标识方案,以及针对办公设备的“能源之星”能效标识方案等,国内也有许多自愿能效标识方案,如针对窗户、燃油锅炉、工业用电动机、通风设备等的标识方案。丹麦能源署对国内的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三,建筑物节能制度。在丹麦,超过30%的能源消耗用于家庭建筑采暖, 因此建筑物节能意义重大。1961年起,丹麦对新建建筑能源消耗做出规定。其后,丹麦通过严格的建筑节能要求,加强对既有建筑的改造,在建筑标准中对新建建筑供热、制冷、通风、生活热水和照明等方面的能源效率作出详细规定,使建筑能耗大幅降低。丹麦通过征收建筑采暖燃料税、支付节能投资补贴、实施出租房屋节能一揽子计划等手段,降低建筑能耗。1996年,丹麦住房建设部门颁布条例,要求所有建筑物安装热计量装置。通过实施供热计量,室内采暖总能耗降低了50%。目前,丹麦新建建筑的供热能耗仅为1977年的25%左右。

其四,节能技术研发支持制度。为了保持在能源领域的竞争力,丹麦政府不断增加对能源研发的资金支持。丹麦能源署通过“能源研究项目计划”,仅2007 年就为能源研究提供资助5500 万克朗。同时,也有企业对环保型能源研究提供资助。例如,Energinet公司2007年资助款项约为1.3亿克朗。另外,一些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如丹麦能源协会 和丹麦战略研究理事会 等,也在能源节约研究领域提供资助。

其五,环境保护税费制度。丹麦注重通过税费手段促进能源节约,较为典型的税种是能源税。能源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矿物燃料和电(罐装液化气、燃料油、煤、电和天然气等),具体包括普通能源税和污染排放税。普通能源税于1977起征,最初适用于石油产品和电,其目的是促进能源节约、鼓励以其他能源替代石油。1982年开始对煤征收能源税,对天然气征税则始于1997年。能源税的税率一直稳定增长,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总税负达到消费价格的三分之二。二氧化碳税于1992起年开征。目前,须缴纳能源与二氧化碳税的法律主体包括家庭、公共部门、私人服务部门、农业和工业部门。对于企业,丹麦采用被称为“二氧化碳协议”的补贴计划,即特定企业可与能源署签署自愿协议,承诺完成协议中明确的能源保护措施。在此情形下,企业可适用较低税率,获得减税优惠。此外,丹麦与节能相关的税种还有垃圾税、车用燃油税、自来水税、特定零售商品包装税、一次性餐具使用税等。另需关注的是 “绿色收入返回”(Recycling of Revenue)制度。在丹麦,出于维持企业发展动力之考虑,全部或部分的“绿色收入”又通过减少其他与企业相关的税收以及使用补贴支持环保的方式返回到企业,其中大量的补贴用于能源领域,如促进可更新能源的利用、能源的节约和二氧化碳减排等。

四我国能源节约法制现状及其完善

我国现行的能源节约管理体制、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为节能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在一些方面亦存在不足。在进一步立法及其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吸收日本和丹麦的成熟经验,不断完善能源节约法制。

(一)我国的能源节约法制现状评析

能源节约法制可从管理体制、法规体系和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考察。在管理体制方面,我国《节约能源法》没有具体规定节能主管部门,而是原则性地规定:“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就实际情况而言,国务院主管节能工作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主要职责之一即为“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具体负责节能工作, 并在该司下设有节能减排处。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能源局的主要职责中也包括“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其下设的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负责“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此外,建筑、交通运输、统计、科技等部门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各自负责与本部门事务相关的节能工作。

在法规体系方面,能源节约领域最为重要的综合性立法是1997年通过、2007年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此外,《电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诸多法律中也有关于节约能源的规定。国务院出台了一些与《节约能源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等。与能源节约相关的行政规章主要包括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发布的《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于2005年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颁布的《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0年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能源节约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落后、高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 能效标识制度、 能源统计制度、 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节能激励制度 等。

原标题:于文轩:典型国家能源节约法制及其借鉴意义——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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