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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轩:典型国家能源节约法制及其借鉴意义——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背景

2016-03-02 17:02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作者:于文轩关键词:节能工作节能服务公司低碳经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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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能源节约(Energy Conservation),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节能”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节能”,是指生产或生活过程中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直接节约,即以尽可能少的能源消耗生产出同样数量和质量的产品,或以同样的能源消耗生产出较原来数量更多或者质量更高的产品。广义上的“节能”,除包括狭义“节能”内容外,还包括通过产品结构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等途径实现的各种间接节能。

在应对主要因过量排放含碳温室气体所引起的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低碳经济”理念和实践被越来越多地接受。低碳经济的实质是以低能源消耗、低温室气体排放和低环境污染来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语境下,能源节约与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在目标上,三者均致力于减少能源消耗,追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手段上,减少化石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是推进低碳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内容;在效果上,能源节约有助于减少高碳能源的消耗和低碳排放的实现,从而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实质性贡献。

以法制手段促进能源节约,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践。一些国家在能源节约法制建设方面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其中以日本和丹麦的经验尤其值得关注。这两个国家能源资源较为贫乏,且都曾饱受能源危机之困。然而,日本和丹麦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成功转型,摆脱了能源匮乏的桎梏,实现了高速经济发展与低速能源消耗并存、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兼顾的目标。我国虽在能源禀赋等方面与这两个国家不同,但其成熟经验值得我国深入研究和借鉴。

二日本的能源节约法制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的石油危机,使国内资源贫乏的日本深刻认识到了能源节约的重要性。彼时起,日本不断致力于推动能源节约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并已取得明显成效。根据日本国民经济计算年报的综合能源统计数据显示,日本GDP的一次能源消费量较之1973年的1.8万吨石油/兆日元,已降低至2010年的约1.1万吨石油/兆日元。如将日本的能源效率作为基数1与其他发达国家或地区作对比,那么美国为2.72,英国为1.91,法国为1.59,德国为1.41。 由此观之,日本无论在能源消耗量上还是在能效水平上,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这与日本的能源节约法制密切相关。

(一)日本的能源节约管理体制

日本的能源节约管理体制采用中央统一管理的方式。日本《关于合理使用能源的法律》(以下简称“《节能法》”)规定,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是日本的经济产业省,负责人为经济产业大臣。在经济产业省内部,则由资源能源厅下的节能新能源部负责制定节能工作基本方针和节能政策、拟定节能法规措施、提供节能补助金、实行优惠税制等。同时,经济产业省下设的9个地区局均有相应的节能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执法各地方的节能工作。

经济产业省下属还设有日本节能中心(ECCJ,Energy Conservation Center of Japan)和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New Energy and Industri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这两家节能专业机构。日本节能中心成立于1978年,属于经济产业省管辖的公益性法人(一般财团法人),总部设在东京,下设8个地区办公室。节能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四个方面:基于能源管理技术支持经济产业省的节能工作,如开展节能节电诊断、 楼宇节能技术支持、节能技术评价、普及和促进国际标准ISO50001等;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如开展节能大奖的评选、通过网络和出版物的形式提供节能信息等;为节能培养人才,受国家委托,代办实施能源管理师国家考试和研修、讲座等;支援海外节能行动,如派遣专家、接受研修、向海外普及和支援节能技术以及设备等。

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成立于1980年,是日本经济产业省的直属机构,下设3个地区办公室,经费全部来自经济产业省的拨款。在节能方面,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以产业化、实用化为目标,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以及促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如研发超导技术、零能耗建筑系统(ZEB,Zero Energy Building)智能交通系统(ITS,Intelligent Transport System)等。

除行政管理机关外,日本产业界还自发建立了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Japan Business Federation,简称“经团联”)和节能服务公司(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以引入有效的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工作。“经团联”是2002年5月由原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和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合并成立的综合性经济团体,截至2015年6月2日有会员1329家,覆盖了包括钢铁、水泥、化学、家电、汽车、造纸、电力等各领域的企业。“经团联”在经济、产业、社会、环境、科技、劳动等领域开展研究,利用经济界的知识和经验向政府建言献策。在节能方面,“经团联”主要致力于制定实施自主节能行动计划并监督会员企业的实施情况, 每年发布报告,公布实施效果。

节能服务公司(ESCO)又称“能源服务公司”,其服务包括:基于节能诊断提出节能建议,开展节能设计及施工,引进和运营节能设备,筹措节能资金,测量和保障节能效果,等等。[12] 据2015年3月日本ESCO推进协议会发布的统计,2013年度节能服务公司产业的市场规模达到300亿日元,其中工业产业部门占166亿日元,其他事业部门占134亿日元。

(二)日本的能源节约法规体系

日本目前最主要的有关能源节约法律是1979年《节能法》。该法历经了十余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14年完成。[14]《节能法》共计8章99条,包括总则、基本方针、有关工厂等的措施、有关运输的措施、有关建筑物的措施、与机械器具相关的措施、处罚规定、附则等。该法规范的主要包括工厂领域、运输领域、建筑领域和机械器具制造领域,同时也对合理使用能源的各种具体措施作出了详细规定。 内阁与经济产业省还根据该法分别通过政令和省令的形式制定了多项法律实施细则,如日本内阁1979年《关于合理使用能源的法律施行令》、原通商产业省(即现经济产业省)1979年《关于合理使用能源的法律施行规则》、《关于能源管理师的考试和授予许可证的规则》等。

除《节能法》外,日本与能源节约相关的主要法律还包括:(1)1993年《能源供需高级化法》和《节能与再生利用支援法》。前者以修改和强化《节能法》为中心,将新的全球性环境问题考虑在内,制定了开展各种活动的详细预算;后者规定对主动采取节能及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的业主实行超级利率融资,给予债权保证以及税收优惠等支持。(2)1998年《关于推进地球温暖化对策的法律》(1999年4月实施)。该法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节能目标,并要求企业根据《节能法》进行能源的高效管理。(3)2001年《资源有效利用法》。该法规定了政府推进国内节能工作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等内容。(4)2002年《能源政策基本法》。该法对于日本长期实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的能源政策进行了法律化的宣示和确认,对日本能源单行法普遍遵循的充分运用市场原理、普及能源知识、促进国际合作等原则作出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方面的内容。

原标题:于文轩:典型国家能源节约法制及其借鉴意义——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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