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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关于开展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2016-03-10 16: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监察节能管理节能工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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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厦门市经信局获悉,厦门市关于开展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节能监察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有效措施。为贯彻落实《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3号令)和《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厦府办[2014]1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强化节能工作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切实发挥好节能监察在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方面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2016年度我局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监察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3号令)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

(四)《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

(六)《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总局令〔2004〕17号)

(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

(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21号)

(九)《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

(十)《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

(十一)《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厦府〔2008〕292号)

(十二)《厦门市节能监察办法》(厦府办〔2010〕56号)

(十三)《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厦府办〔2009〕318号)

(十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的通知》(厦府办[2014]17号)

(十五)《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

(十六)《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工信部2012年第14号)

(十七)《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工信部2014年第16号)

(十八)《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

(十九)《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T 15316-2009)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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