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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4月1日起执行 (附全文)

2016-03-17 10: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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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鼓励尾矿、煤矸石、废石、废渣等综合开发利用。

尾矿、煤矸石、废石、废渣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封场绿化或者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损害。

第二十条 下列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场地,应当事先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场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提出调查评估报告:

(一)化工、有色金属、医药、电镀等行业生产企业的场地;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场地;

(三)堆放和填埋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场地;

(四)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可能存在严重污染风险的场地。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作为编制场地修复方案的依据。对经调查评估存在环境风险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评估结论以及修复情况向同级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通报。

污染场地评估修复的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制定。

第四章 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秸秆还田和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加工、饲料、食用菌等产业发展,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使用易降解、低残留的农药、化肥、农膜、果袋等农业投入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用残膜、废弃农药、化肥及农药包装物等低价值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减少对土壤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三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废弃动物产品,达标排放污染物。

处置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生活垃圾利用、处置设施项目建设,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再生资源分类回收服务网络,推进减量化措施实施,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利用、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负总责。

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密闭运输、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农村村庄保洁制度,按照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当妥善贮存,定期外运处理。

延伸阅读:

2015年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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