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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4月1日起执行 (附全文)

2016-03-17 10: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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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餐饮垃圾处置的技术工艺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过处理的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资源化利用产品用于食品、餐饮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机易腐垃圾生化制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应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并优先安排并网或者推广、使用再生产品。

第六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危险废物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处置其他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有毒有害废物名录和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三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分类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落实管理责任。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管理流程建立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至少保存十年,企业重组、改制的,由承继企业接管保存;企业破产、倒闭的,应当将危险废物台账移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告知利用处置单位。

第三十五条 鼓励石油、化工、金属冶炼行业等工业企业建设利用、处置设施,对其产生和附近同类危险废物就地、就近处置;鼓励企业利用水泥窑、炼钢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前款规定的企业建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其设施设备、技术工艺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要求。

第三十六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并如实记录。

经焚烧、物化、固化后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条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电子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保证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一)露天焚烧危险废物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废物或者生活垃圾处置的;

(三)超过国家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以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危险废物的;

(四)利用渗井、渗坑或者裂隙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

延伸阅读:

2015年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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