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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4月1日起执行 (附全文)

2016-03-17 10: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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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经营情况记录簿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转移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许可资质非法从事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商务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2015年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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