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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最后的稻草

2016-03-18 09:33来源:吉人金控作者:魏健馨关键词:PPPPPP模式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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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角色转换滞后和政府信用危机

PPP 模式下, 政府为项目协议的一方, 而不像其他管治范围内作为规则制定者或监管者, 政府将从原来扮演裁判的角色, 改变为促进者和参与者的角色, 由建设和行业管理转化为公共利益的监管, 而不再是全部资金的供应者和经营管理者。这一方面要求政府转变观念,创造社会各界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环境,提供参与的渠道,改变管理手段和行为方式。政府要适应这种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到大环境的变化中来,与时俱进,同时由于PPP模式涉及的领域之广,程序之复杂,对政府的要求亦提出新要求,相应的法律、政策、技术、流程等都要涉猎和了解,而我国政府在这一方面还要进行长期的培训和学习,所以现在存在政府对PPP模式的认识误区和错误观念的现象很普遍,这极大地制约了PPP模式的推广和发展。另一方面,我国政府政绩观念强,一届政府或领导人为了取得短期的政绩,急于求成,缺少项目前期的准备和考察,缺乏充分论证,忽视专家意见,对风险的评估不足,使得项目承建仓促,风险安排失衡和不合理。再者由于PPP项目本身建设周期长,远远超于一届政府的任期,那么上一届政府或领导人的决定要承继给下一届政府,后任政府很有可能不愿履行合同或试图改变原有的合作计划,所以各届政府管理理念的不同是PPP项目不容忽视的政治风险,政府信用在PPP模式下亦面临更大的考验。

(三)监管体制混乱,缺少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

PPP 模式的应用要求有一个健全、完善的监管机制, 以便协调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并规范好政府与企业的行为。如果在应用PPP 模式的过程中, 政府的监管职能出现缺位, 势必造成操作过程中各种违规甚至违法现象的出现, 公共利益将被私营机构的经营者置之脑后。当然, 政府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好私营机构的利益, 如果政府的规制范围没有限度、运作不够透明、在微观层面干预过多, 私营机构的投资者就会望而却步, 进而转向其他更好的投资环境。 目前,我国的PPP项目监管缺乏一个权威性、综合性、全局性的公平公正的机构,监管职能分散于不同的部门。 监管权力分散,导致一个项目多重监管,增加了投资企业的负担和成本,影响企业合作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各监管部门职能的模糊性,使得分工不明确,行政效率低下,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诿和“踢皮球”,使得监管不到位和监管过度可能同时存在,各个监管部门之间不协调,往往一个审批程序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才能通过,而通过之后若因客观条件需要应变动或修改项目协议的,使其难上加难,不能满足PPP项目的灵活需求。

(四)项目协议性质定性和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明确

PPP项目中包含一系列的项目协议,包括特许经营权、建设、融资、管理、维护等各个方面。该协议是政府和企业合作的基础和各自利益的法律保障,详细规定了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在PPP项目中合作协议是必不可少也是至关重要的,但却存在性质定位不清晰的问题。

PPP项目中政府和企业是合作伙伴关系,那么理所应当项目协议是在双方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但同时作为行政部门的政府是该协议的一方,是其赋予企业特许经营权参与公共服务建设,政府在项目建设期间内都享有监管权,政府和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同时政府还保留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制裁措施,并可因公共利益和需要,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的可能,这些使得项目协议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但目前没有任何一个规范或文件明确PPP项目协议的性质。而项目协议的定位对于争执的解决途径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解决途径的不同选择就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的承担不同,这使得双方都面临不明确的法律风险。另外,对于仲裁解决方式的选择是有局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如项目协议被定性为行政合同,那么是无法采取仲裁救济的。PPP项目缺乏健全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会增加企业的投资顾虑,成为PPP模式在中国发展的掣肘。

(五)融资渠道窄,融资周期短

PPP项目的融资方式目前主要是商业贷款,项目融资方式实现困难。中国银行业放贷注重项目投资者和发起人的资信以及资产类的抵押物,而项目融资所依据的以项目为主要导向,以未来产生的收益和资产为担保的方式在中国很难实现。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目前尚未建立健全的项目融资金融服务体系,难以实现以项目未来收入和资产为质押的银行贷款。而且项目公司是否拥有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也成为制约项目融资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如果项目公司不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基本不可能为贷款设定担保,更不可能抵押或质押。项目融资方式渠道受限是只是困境的一方面,中国商业贷款有放贷周期短、规模小、利率高的特点,无法满足PPP项目建设周期长和持续融资的需求。此外,金融利率汇率的政策不可控性,也加剧了融资难度大和融资风险高的困境。

(六)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公平性

在PPP模式下的竞争机制中,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存在着竞争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国有企业凭借其雄厚实力和规模优势,可以敏锐嗅出PPP模式的发展前景和政策导向,迅速抢占供水、燃气、交通等领域,而私营企业囿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在PPP模式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双方信息不对称,企业甄选的程序不够公开和透明,政府在新发展模式中缺少对私营企业的引导和扶持,这样会使PPP模式的发展空间受到很大的局限,挫伤全面推进公共服务建设改革的热情。

(七)专业人才和相应配套机构的缺失

PPP模式适用的领域和涵盖的知识体系广泛,某一个具体的PPP项目可能跨越众多行业,涉及不同领域的知识。PPP模式通常应用于大型可持续使用的基础设施服务建设,一个项目的建设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建设周期,项目完工后还要保证其使用功能的持久性。所以PPP模式不仅涉猎知识范围广,而且对知识的深度有着更高的要求。PPP模式作为新型的公共服务建设改革体制,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机构和行业与之相匹配,只能满足与PPP项目的某一个阶段或环节相配套。这一领域的人才和相应机构、行业的缺失,无疑会制约PPP模式的深入发展。

原标题:PPP:最后的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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