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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最后的稻草

2016-03-18 09:33来源:吉人金控作者:魏健馨关键词:PPPPPP模式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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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的实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满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的必然选择。引进一种模式简单,但将其很好地予以吸收和本土化绝非易事。只有明确制约其发展的具体因素,相关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才能营造出适合PPP模式在中国良性发展的法律环境。

1PPP模式:把政府与企业联系起来的纽带

基础设施作为一个国家建设的先行资源,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资金大,经历时间长,各国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基础设施建设不足问题。目前PPP模式已在英国、美国、加拿大、韩国以及中国香港等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一直以来,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都是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投资,由国家垄断经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日益增长,传统的投资和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公共基础项目的建设资金和运作效率的要求。PPP模式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缺口问题,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

2PPP模式内涵:搭建一个双赢的平台

关于PPP模式目前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不同的个人和组织基于不同的角度赋予PPP不同的理解和内涵。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的简写,对此有各种译法,如公私伙伴关系、公私合作制、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公私合营等。

德国学者NorbertPortz认为PPP没有固定的定义, PPP模式应用于不同的领域和项目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个人和组织赋予PPP的定义就是从不同情形出发给出了不同角度和侧重的解释。但无外乎都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①以提供基础设施服务为目标;②政府和企业之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③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综上,中国的PPP模式可以定义为政府为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服务,通过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方式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允许其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双方在项目建设中发挥各自优势,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合作机制。由此可知,PPP模式早已突破了原来简单的融资模式的概念,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充当设计、建造、运营、维护等多重角色,合作主体多元化,合作方式多样化,合作周期历时长,法律关系复杂,风险未知数多,是一种比单纯的引进资金运作更复杂的合作机制。

3PPP模式的主要特点:政府与企业各有所得

(一)提供基础设施服务

将PPP模式引进中国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缺口和运营效率问题,缓解基础设施需求的压力,弥补公共服务不足的掣肘。所以PPP模式必须是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目标,致力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基础设施需求的膨胀。政府和企业的合作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在某个具体项目上,以最少的资源,实现更多的产品和服务。私人部门是以此目标实现自身利益的追求,公共部门则是以此目标实现公共福利和利益的追求。

(二)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PPP项目的参与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其中必有一方是政府,同时还有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其他利益相关者如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借贷机构等。而政府和企业是众多法律关系主体中最为核心的,两者的法律关系直接影响整合项目建设的架构和项目其他主体的利益。

(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PPP项目实施中存在诸多风险,可能来自政府信用、政府更替或领导人更迭、政策法律变更、金融风险、不可抗力等。合理的分担风险是PPP模式的重要特征。风险分担原则是“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旨在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实现风险的最小化。实践中,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的风险通常由政府承担,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则由企业承担。 在合作基础上,政府和企业共享利益,PPP模式既减少了财政开支,又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保障运作效率,同时政府有权对整个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并最终拥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私人部门的利润,政府可给予私人部门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提高私人部门投资项目的积极性。 合理的风险分配方案和利益调节机制是保障PPP项目深化推广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4PPP模式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机遇与挑战并存

通过国外广泛的PPP模式实践可知,PPP模式是行之有效的基础设施制度创新机制。PPP模式作为中国投资机制改革的舶来品,是在亟需解决基本设施需求和政府财政困难的压力下引进的,中国的PPP项目尝试有成功亦有失败,而PPP项目一旦失败势必会使前期投入的巨额资金和时间成本付之东流,削弱政府信用,并伴随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甚至个别项目失败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面对诸多PPP项目的失败可知,中国尚未建立完备的PPP模式发展环境,其在中国的发展仍需面临诸多挑战和困境。

(一)相应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冲突问题

为了尽快推进PPP模式在基础设施领域的发展,我国已经有了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PPP模式在中国的推广起到一定作用,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最高机构就是国务院,也就是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是行政法规,缺少国家层级的立法,存在法律位阶低,立法水平不高的现象,而法律权威性的缺失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大量规章条例的存在,其稳定性很差,有效持续时间不稳定,对政府信任造成很大的危害,增加项目建设风险。目前的法律法规很少直接与PPP模式对接和配套,现有法律法规通常是针对某一具体项目或某一领域而订立的专营性管理办法,无法适应PPP模式多领域,多类型的要求,缺乏全局性和系统性。而且过多的管理办法会导致相互矛盾和冲突,法律的不协调会增加项目运行成本,影响企业的投资信心。

原标题:PPP:最后的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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