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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 外国人眼中的中国循环经济在崛起!

2016-03-25 17:15来源:来源:看准网关键词:循环经济固体废弃物资源利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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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采取更多行动。中国需要确定向经合组织国家资源强度水平看齐的总体目标以及达到目标的路线图。中国还需要促使各个地方在这一方面开展竞赛,并对成果斐然的生态工业园区给予奖励。相关数据应当定期收集报告,像本文提及的苏州高新区的数据是5年前的,已经显得陈旧。如果看到经济效益,企业将会更有动力报告准确的数据。

在“十三五”以及后续的规划中,需要对钢铁、铝业等初级产品加工业设定更加有力的循环经济目标。对其他制造业,比如风机、电池储能、生物科技制造等,需要就产品在全生命周期的物质循环效率进行评价。中国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循环经济评估指标。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循环经济发展指数需要有更清楚的解释。同样地,经合组织成员国家需要采用统一的报告体系。中外研究人员需要加强合作,发展更好的评估体系和更加深入研究有关的产业共生案例。

主流经济学基于线性的经济运行方式,以GDP增长等作为评价国家经济表现的主要标准。现有经济模型需要进一步引入资源循环使用率等作为绩效指标,以体现真实的自然资源的流动,而不仅仅依赖比如财富或收入等抽象概念。在我们看来,从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变是解决世界面临的资源安全问题的唯一途径。中国的循环经济战略是弥合全球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矛盾的重要一步。

在我们看来,世界的资源安全问题唯一的解决办法是逐渐远离线性经济,而拥抱循环经济。中国的战略是在全球范围内缩小经济可持续性与生态可持续性之间差距的一个显著进步。【本文译自“Circular Economy: Lessons from China”。英文原文发表在2016年3月24日最新一期Nature期刊评论版。作者:John A. Mathews (约翰˙马修斯)是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管理学院战略管理学教授;谭浩是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商学院高级讲师,博士生导师。中文由谭浩博士翻译】

知识链接:2016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对策

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主要体现在法律、经济、教育、技术及市场等方面。

1. 法律措施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发展循环经济并制定出相关法律的国家。上个世纪70年代,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导致垃圾的大量排放,使垃圾的处理问题日益突出。1972年,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联邦废物管理法》,将各种废物的收集和处置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该项法律的颁布改变了西德人的生活习惯,一般生活垃圾、塑料容器以及纸类等开始被分门别类地回收。

随着西德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1986年联邦政府制定了“避免产生废物、废物再利用及安全处理原则”,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废物的认识从“怎样处理”上升到了“怎样避免产生”的高度。德国循环经济理念的导入体现在1991年颁布的包装废物管理条例》中,该条例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明确了商品生产和流通业对包装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的义务。

1992年德国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1994年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物清除法》,后经过数次修改,于1996年1月以《循环经济˙废物管理法》正式生效。该法使世界环境保护运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即由过去的末端治理转向全过程控制;提出“本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物按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清除”;确立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即任何生产过程首先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废物的产生,对于无法避免而产生的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废纸、旧电池、旧汽车等,要求尽量采取循环利用的措施,以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规定了产品制造者在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对于某些特定的产品,只有明确了回收的可能性后,才允许投放市场。

日本是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也是国际上较早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发达国家之一。其所有的相关法律文件,集中体现为“三个要素、一个目标”,即减少废物,旧物品再使用,资源再利用,最终实现资源循环型社会的目标。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可以分成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层面是《废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这两部综合性法律,第三层面是《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食品循环再利用法》及《绿色采购法》五部专业性法规。1991年制订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完善了汽车及家电循环利用的判定标准以及事先评估、信息交流等体系。1993年颁布的《环境基本法》中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循环利用等内容,并将此作为国民的义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1994年政府又根据该基本法制定了《环境基本计划》,决定将建设循环型社会作为环境政策的长期目标之一来实施,并把实现低环境负荷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体系作为目标。日本把2年定义为“循环型社会元年”,不仅新制订了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食品循环再利用法》《绿色采购法》,还修订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并更名为《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修订了1997年制定的《废物处理法》,加强了控制废物产生和不正当处理的措施。之后,制定了《汽车循环利用法》和《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

2. 经济措施

税收制度。日本的“再循环利用设备特别补偿办法”规定:对废纸和废饮料瓶类制品再商品化设备制造业、生态水泥制造设备、废家电再生处理设备除按一般规定给予退税之外,还按商品价格的25%进行特别退税。对废塑料制品再商品化设备制造业、建筑废物再生处理装置、废木材破碎及再生处理装置,除按一般规定给予退税之外,还按商品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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