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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合同能源管理核算存在问题及对策(附案例分析)

2016-03-28 14:09来源:中华会计网校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营改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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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的企业认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即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根据上面的1和5可判断为属于融资租赁,建设期间形成的资产使用人是用能企业,效益分享期结束后,资产移交给用能企业相当于是转移给承租人,而节能资产除了节能企业使用外无论是否改造其他企业都无法使用,因此这类企业认为按照融资租赁核算更为恰当。

案例二:仍沿用案例一进行分析

节能服务公司2012年至2013年末会计处理同固定资产核算模式。

2014年进入租赁期间即效益分享期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 10600

贷:固定资产1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600

借:银行存款1060

贷:长期应收款 1060

采用内插法计算得出折现率IRR=1.0737%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107.3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7.37

借:递延收益4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银行存款100

以后各年度同理

效益分享期结束后,进行资产移交,只需要办理移交手续即可。

原标题:营改增下合同能源管理核算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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