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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海绵城市缺的不只是“东风”

2016-03-29 10:2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张蕊关键词:海绵城市PPP模式污水再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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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出台海绵城市规划编制暂行规定

十月底前需完成规划草案

住建部日前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设市城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按程序报批。

《规定》指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并进行分解;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的重点。

据了解,这一规定承袭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明确建设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小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的原则。

《规定》提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可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也可单独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原则上应与城市规划区一致,同时兼顾雨水汇水区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完整性。

《规定》对编制规划者的资质也提出了相应要求。承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及以上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工作。

同时,专项规划应该包括综合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条件、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建设的总体思路、建设分区指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等内容。

此外,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措施还需要和相关专项规划衔接。针对内涝积水、水体黑臭、河湖水系生态功能受损等问题,《规定》要求规划编制者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原则,制定积水点治理、截污纳管、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控制和河湖水系生态修复等措施,并提出与城市道路、排水防涝、绿地、水系统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的建议。

原标题:海绵城市缺的不只是“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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