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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3-31 14: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碳排放碳排放权交易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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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配额总量,制定配额分配方案。

配额分配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仅在交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稳定市场价格使用,具体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因有偿发放配额而获得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向纳入企业发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是配额权属的依据。配额的发放、持有、转让、变更、注销和结转等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第九条 纳入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其在登记注册系统所开设的账户,注销至少与其上年度碳排放量等量的配额,履行遵约义务。

第十条 纳入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相关规定取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抵消量不得超出其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1单位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

第十一条 纳入企业未注销的配额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直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6月30日后,配额的有效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纳入企业解散、关停、迁出本市时,应注销与其所属年度实际运营期间所产生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并将该年度剩余期间的免费配额全部上缴市发展改革委。

纳入企业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权利义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纳入企业分立的,应当制定合理的配额和遵约义务分割方案,在规定时期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并完成配额的变更登记。未制定分割方案或未按规定完成配额变更登记的,原纳入企业的遵约义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其具体承继份额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情况确定。

第三章 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

第十三条 纳入企业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企业下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并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

碳排放监测计划应明确排放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及相关责任人等内容。

碳排放实际监测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四条 本市实施二氧化碳重点排放源报告制度。年度碳排放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以下称报告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本企业上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并于4月3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企业应当对所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报告企业排放规模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纳入企业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碳排放报告连同核查报告以书面形式一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第三方核查机构有权要求纳入企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现场核查并配合其他核查工作,对纳入企业的年度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纳入企业不得连续三年选择同一家第三方核查机构和相同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录。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结合纳入企业提交的年度碳排放报告,审定纳入企业的年度碳排放量,并将审定结果通知纳入企业,该结果作为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纳入企业年度碳排放量的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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