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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印发广东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名录(2016年本)的通知

2016-04-07 14: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环境影响评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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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项目:

(一)型煤、水煤浆生产、砖瓦制造、土砂石开采、玻璃、废旧资源加工再生利用、化工(单纯混合或分装的日用化学品制造除外)、陶瓷制品(使用电、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除外)、铁路、鞋业制造、水利发电、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并网光伏发电、其他风力发电,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层气)发电,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项目,纳入市热电联产规划的燃气热电项目;

(二)电镀、漂染、鞣革、造纸、洗水、印花(湿式)六大重点污染企业改扩建非主要污染工序、设备项目(原地保留类除外);

(三)日新增工业废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项目;

(四)锅炉(余热利用、电及小于10吨/小时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除外),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工程;

(五)排放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活性氯、石棉、氯乙烯)项目;

(六)稀土冶炼分离项目(非放射性部分)和稀土深加工项目(非放射性部分);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冶炼加工和废渣处理、贮存、处置及再利用项目(非放射性部分)。

七、110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送(输)变电项目,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电磁辐射项目;除中心镇、清溪镇、沙田镇(虎门港)、松山湖(生态园)外其他镇街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八、本名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的审批工作,并配合开展对该项目的环保监管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重污染行业项目和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由国家环保部门审批的除外)。具体名录由省环保部门依法制订、调整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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