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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016-04-13 09: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再生水回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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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是本专项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对备选项目进行审查,在备选项目的基础上编报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计划建议。按要求向我委报送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计划建议和备选项目材料,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负责本专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组织开展稽察或者监督检查,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本专项项目的审计、稽察和检查工作。

(四)定期将本地区年度项目执行、资金到位、工程进度等情况汇总并报我委。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专题报告。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申报通知要求逐级申报项目。

第九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申报通知选项范围和条件,认真组织遴选备选项目,在申报通知要求时限内将有关材料作为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计划建议的附件报送我委。

第十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计划建议正式文件。其中,应包括上年度设施建设情况、本年度项目建设规模和预计完成目标。

(二)备选项目清单。逐项列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申请投资补助,以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能评审查等审批部门和文号;享受国家有关特殊政策的项目,应列明相应政策文件名称。

(三)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导出的项目库文件。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对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投资构成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确保项目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报通知有关要求。

(二)已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具备开工条件,包括:项目已完成核准(备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获得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预审(依法不需要办理的除外),地方配套资金等前期工作已经落实。

(四)此前未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资金支持;已获得本专项支持,但未达到投资补助比例上限的续建项目;未同时多头申报我委其他专项或其他部门资金。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应逐项明确落实配套资金,对国家级贫困县等项目,要加大省、市级资金统筹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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