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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016-04-13 09: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再生水回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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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及调整

第十三条结合各地上报的年度申请中央补助投资计划建议,我委主要按照以下原则拟定各地投资安排方案并明确各地年度建设任务。

(一)规划优先。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对规划任务较重的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二)战略引导。对长江经济带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优先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三)区域差异。对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新疆、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国家确定的重点扶贫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投资安排方案经集体审议后,由我委正式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我委备案,单个项目中央投资补助不得超过补助比例。

第十六条本专项单个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30%、45%和60%控制;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南疆四地州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享受国家有关特殊政策的项目,按相应政策确定补助比例。

第十七条各地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作出调整决定并报我委备案。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投资计划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申请本专项中央投资补助支持的项目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实行项目按月调度,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在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我委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强化项目日常监管,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我委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中央补助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和项目稽察,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补助投资,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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