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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6-04-20 10: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垃圾环保常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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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第九条(建筑垃圾运出前的建设工地保洁管理)

建设工地应设置施工围档,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洗轮池、沉淀池、排水沟,运输车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建设工地。

第十条(建设工地信息化建设)

建设工地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所有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均应当配置专职从事建筑垃圾装载、保洁的管理员,并在工地出入口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运输车辆出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该监控应接入城管部门信息化系统;对施工场所出入口实行定人、定岗管理,并建立相关台帐。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结束后的要求)

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须及时清除现场的建筑垃圾,平整场地,做到场清地平。

第十二条(收储、拆迁地块)

收储、拆迁等待开发地块,土地权属单位和相关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建筑垃圾堆积的,有关单位必须须承担清运责任。

第十三条 (装潢垃圾收集和临时堆放)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和商贸区,其居民和单位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装潢垃圾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收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老城区和自然村,其居民和单位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装潢垃圾由街道(乡镇)负责收集。

居民和单位应当将装潢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投放,并堆放到物业服务单位或者街道(乡镇)指定地点,同时做好围护、覆盖等防尘措施。

第四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须用有资质的运输单位)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五条(运输公司管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应安排场地集中停放车辆,并对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建立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运输车辆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车辆应符合国家、省及《关于常州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

(一)运输建筑垃圾中的弃土(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和标准:

运输车辆具有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车厢四周牢固可靠,无破损,档板严密,车容整洁,必须符合“七统一、一必须”(统一密闭装置、统一安装顶灯、统一单位标识、统一外观颜色、统一放大车辆号牌、统一安装安全警示标识、统一安装定位系统,必须为常州本地牌照)规定标准,并经市城管、公安、交通部门等联合审核通过,取得车辆准运资质证书方能上路运输建筑垃圾。

(二)运输建筑垃圾中的弃料(拆建垃圾、装潢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和标准:

运输车辆具有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取得城管部门的核准证书,并符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规定后方可上路运输。

第十七条(运输规定)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出建筑垃圾产生地前、运输过程中、倾倒点)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在建筑垃圾产生地按照承载限额装载后封盖平槽,驶出建筑垃圾产生地前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全程密闭运输,沿途不得带泥行驶、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所载建筑垃圾应当运送至经核准的资源化利用企业或消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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