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综合管理正文

《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6-04-20 10: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垃圾环保常州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二十八条(资源化利用企业获取处置许可的条件)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取得市城管部门核发的设置许可证书:

(一)取得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建设规定;

(三)提供受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受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计划等资料;

(四)企业出入口应采取同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类似的环境保护措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城管部门信息化监管系统。

(五)企业出入口应当设置进场计量装置,对进场的建筑垃圾进行计量,并做好台账记录。

第二十九条 (收费)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违反上述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相关作业单位实施代履行,清除作业代履行所需费用依法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妨碍、阻挠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有关的内容,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成投运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