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综合管理正文

《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6-04-20 10: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垃圾环保常州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十九条(污染道路处理)

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处置单位对于建筑垃圾抛洒滴漏、污染道路的,必须立即清除,当事人因条件限制无法立即清除的,由城管部门委托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有关单位立即实施代履行,代履行所需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四联单”管理模式)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联单操作模式,联单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制作,为四联单格式。联单由政府(城管部门)、建设或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填埋、中转、回填、资源化利用企业或消纳处置场所分别签署,并交城管部门备案。

(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设或施工单位、房屋拆除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街道(乡镇)应当指派现场管理员签署联单,运输单位应当指派执行当次运输任务的驾驶员签署联单,资源化利用企业或消纳处置场所应当指派现场值班员签署联单。联单签署人应各负其责。

(二)未经建筑工地、物业服务单位或者街道(乡镇)装潢垃圾堆场现场管理员签署建筑垃圾管理联单的,建筑垃圾不得运出工地或堆场。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核对上述管理员签署、移交的联单,确认后签字。现场管理员留存第一联,将剩余三联单移交运输车辆驾驶员。手续完成后驾驶员方可将建筑垃圾运出建设工地或装潢垃圾堆场。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按照核准的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输至资源化利用企业或消纳处置场所后,与现场值班员办理交接手续,现场值班员经核实后签字,运输车辆驾驶员留存第二联,将剩余两联单移交资源化利用企业或消纳处置场所现场值班员。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或消纳处置场所现场值班员签署联单后留存第三联,将最后一联交城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将运输过程管理纳入数字化系统)

城市管理部门应将联单管理纳入数字化信息系统,实施互联互通、实时监控和信息共享,并根据中心掌握的相关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含回填、复垦、覆土绿化等)、资源化利用的信息,合理安排和管理建筑垃圾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信用评价制度)

本市实行运输单位和房屋拆除单位信用评价制度。政府投资的项目应优先选用信用排位靠前的运输单位。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信用评价制度,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交通、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房屋拆除单位信用评价制度,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各区政府等部门单位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设置与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与其他垃圾不得相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不得擅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许可)

设置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许可。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设置,并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城管、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及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鼓励各类民间资本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积极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市政建设等领域的使用,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的范畴。

第二十七条(资源化利用企业设置许可)

市城管局负责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设置许可,并对授予许可的企业颁发设置许可证书,并在其网站公布经许可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单。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