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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4-21 11: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工业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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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水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26.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2016年底前,开展湿地调查与利用状况调查,建立湿地动态监测体系和基础数据平台,加强非法侵占湿地的限期恢复和治理。(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加强赣江流域水生态保护,实施湿地恢复和保护工程,加强滨河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建立湿地自然恢复区。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巩固退耕还林、还湿力度。(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紧跟省政策动态,完成管控政策制定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配合开展赣江流域水生态功能分区试点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配合实施鄱阳湖流域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7.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完善城市规划蓝线管理体系,重点加强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管,严格依据已批的城市总规、控规内容审批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开展建设项目清查,对违规侵占“蓝线”项目进行整治,对违法违规人员进行查处。(市城建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开展河湖岸线开发与建设项目调查与整治,已建项目限期退出,将拟布局的规划新增建设用地科学调出,保障自然岸线不减少。(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一)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28.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2016年起,开展各县(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的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推动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宜春中心城区自2016年起按季度公开,各县(市)自2018年起每年至少公开1次。(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委、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9.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整治。实施分区分类管理和污染控制,推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严格执行排污口关停、垃圾清理、水产与畜禽养殖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坚决清理和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保水源地及其上游注入保护区水质达到功能要求。

到2017年,完成宜春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整治;到2020年,完成县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委、市水利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委农工部等参与)

30.推进水源地应急体系建设。推进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对区域可用水源的筛查和保护,建设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加快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应急能力建设,推进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站建设。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切实提高水源地环境风险的预警和响应能力。

2020年底前,完成宜春中心城区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具备完善的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机制和能力。(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委、市城建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31.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整治。加快推进农村饮用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按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确定地理界线,设置保护标志,清理保护区内排污口,实行严格环境保护,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

自2016年起,分期分批调查评估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对日供水1000吨(含)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日供水1000吨以下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对新(改、扩)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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