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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4-28 08:5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陕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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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现环境监测信息互联共享

(九)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按照“统一标准、共建共享、授权使用”原则,依托省环境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集成环境保护、气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公安、质监、测绘地信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等监测数据,建设互联共享、自动分析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数据资源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配合)

(十)准确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政府牵头,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十一)实现环境质量及时预报预警。

建立以西安市为代表的关中城市群、汉中市为代表的陕南地区和延安市为代表的陕北地区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和源清单编制的常态化工作。加强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设,逐步形成以省级为龙头、市级为骨干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结合污染源分布和流域水质风险,研究建立水质预测预警模型,开展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防控土壤环境质量风险。根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和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识别系统,判别重点土壤环境质量风险区,确定主要污染指标。强化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定期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实施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政府牵头,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十二)形成全省协同的应急监测能力。

在全面加强各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应急监测能力的基础上,在关中地区选2个市级监测站,陕北、陕南各选1个市级监测站,重点加强现场应急监测、快速监测、移动监测能力,着力打造全省统一指挥、区域保障有力的应急监测体系,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置污染事故提供准确、迅速的监测数据支撑。(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政府牵头,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配合)

六、建立环境监测、管理联动机制

(十三)强化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职能。

按照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需求,持续优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不断提升环境监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监测与管理联动的测管协同机制,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执法性监督监测。环保监察部门依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开展执法监管,及时向同级监测部门通报执法检查计划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与监测,实现污染源同步监督监测与监察执法。(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

加大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对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党政领导干部,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政府牵头,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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