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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PPP法征求意见稿:一部内部仍然冲突的法律

2016-04-28 15:00来源: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作者:江帆关键词:PPPPPP模式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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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当然一部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细节问题都说得清清楚楚,该稿第58条也要求“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笔者将这些疑问一一列出,既是希望起草班子能在本法中明确的尽量明确,特别是与“特许经营权”的关系问题,又是希望本法实在不能明确的,国务院在规定具体办法时能明确。

三、表面利好但实质利空

法律该稿出台了很多利好,比如财政部门主导、纳入政府预算、社会资本自提及补偿、项目审批简化、土地划拨或入股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土地或收益权融资、政府承诺防止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等等。这些都是实至名归的利好,但有不少专家将PPP项目“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25年”,以及该稿第33条规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合作协议”,也作为社会资本的重大利好,这就值得深入分析了。

法律一般而言,在政府看来,PPP项目合作期限越长越好,这样可以平滑财政支出、缓解财政压力;而在有的社会资本看来,PPP项目合作期限越短越好,期限越长风险越大,最好是五年内就收款走人的BT项目。所以,该稿将PPP项目合作期限大幅度增加,一是社会资本可能心存疑虑、裹足不前,二是即使参与了,但金融机构不一定乐意如此长时段地配合与支持,表面上的稳定性利好可能成为PPP项目扩容和融资的重大实质性利空。还有,关于“不得单方解除合作协议”问题,这对于防范政府失信风险当然是重大利好,但社会资本在不可预见或不可承受的情况之下,比如持续亏损想退出止损时,岂不是完全丧失了退出的可能?岂不是要一直吊在这个不能单方解除的合同上?这对于调动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显然不是有利的。

法律从总体上来看,该稿是国办发【2015】42号文件精神的继承与升华,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搭建了我国PPP模式的基本框架,其价值无论从哪个角度评价都是杠杠的,其内在的冲突也是PPP模式高速发展中遇到的当前可以理解、未来可以解决的问题,相信“居庙堂者”会在正式发布稿上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一定程度的回应。另外,该稿第16条提出联合评审遇到争议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第45条提出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联合评审和绩效评价均是PPP项目特别重要的机制,加上该稿没有提到、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各个环节的情况,可知起草班子充分认识到了第三方机构在PPP项目中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和价值,这给相关第三方机构,特别是律师事务所带来了重大的挑战和机遇,因为PPP模式毕竟在表面上是一个融资问题,在实质上却是一个法律问题。

原标题:解读PPP法征求意见稿:一部内部仍然冲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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