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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

2016-05-09 10: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PPPPPP推荐项目库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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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省基金主要采取母子基金运作模式,与省级平台、市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资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各种“子基金”运作模式,对全省性非收费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直接投资。

第十条省基金与省级平台或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省级子基金,省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设立规模的50%。

第十一条省基金与市县政府合作设立市县子基金,并吸引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出资参股。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市县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社会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各类社会资本可根据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股子基金。

第十二条经省政府批准,省基金对全省性非收费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直接投资。

第十三条子基金的组织形式由子基金的主发起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省基金及子基金均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五条省基金及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督。

第四章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省基金的程序和要求

1.合作设立子基金,由子基金的主发起人(包括省级平台或社会资本、市县政府)正式行文向投决会办公室申报,同时抄送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省基金直接投资的非收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由省交通厅向投决会办公室申请。

2.省级子基金申请省基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子基金设立方案或框架协议;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情况和筹资方案、财务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3.市县子基金申请省基金,必须落实相关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子基金设立方案或框架协议;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情况和筹资方案、财务分析;PPP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4.省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延伸阅读:

解读《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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