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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

2016-05-09 10: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PPPPPP推荐项目库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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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参与项目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及时提出拟投资项目方案。投决会办公室审核后,拟订投资项目清单和子基金建议名单,送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报投决会进行审议决策。

第十八条经投决会审议通过的省基金投资项目清单,应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基金管理公司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有异议的,暂停投资。

第十九条采取设立子基金方式的,省基金出资资金可一次或分期到位,并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出资资金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出资总额的40%,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全部到位期限不得超过子基金审批设立后5年。

第二十条子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存续期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省基金及子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

1.省级子基金的收益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2.市县子基金的收益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同时省基金给予市县政府利益让渡。

第二十二条省基金及子基金的管理费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支付。

第二十三条省基金及子基金投资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适时按照约定方式实现退出。

1.省级子基金中省基金的出资部分通过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2.市县子基金中省基金出资形成的股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现逐年退出,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即省基金每年按投入本金的一定比例分年收回本金。

3.省基金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四条省基金存续期内收回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利息等,按程序报批后继续用于基金滚存使用。

第二十五条省基金应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省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提前退出:

1.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省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省基金终止后,应当在省财政厅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清算收回资金和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延伸阅读:

解读《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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