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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

2016-05-09 10: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PPPPPP推荐项目库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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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省基金运作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二十八条省金融控股公司要认真代为行使、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省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要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报送基金每季度投资运作情况、每季度财务报表、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经省金融控股公司审核后报投决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报告,并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意见报投决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解读《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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