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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湖南省地方标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 1125-2016)的通知

2016-05-13 09: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修复重金属污染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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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城乡居住区、学校、宾馆、游乐场所、公园、绿化用地等地。

3.9商业用地commercial land

商业区、展览场馆、办公区等地。

3.10工业用地industrial land

工厂(商品的生产、加工和组装等)、仓储、采矿等地。

4 土地利用类型

根据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后的土地利用类型,将土地主要分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三类。

5 标准分级

场地上层土壤需同时满足总量和浸出浓度标准;下层土壤需满足浸出浓度的标准。

6 目标污染物种类

目标污染物共计以下12项:pH、总铅、总砷、总镉、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钒、总锰、总铜、总锌、总锑。

7 标准值

7.1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pH 值标准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pH值范围6.0-9.0。

7.2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总量标准值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即为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目标值最高限值,见表1。

7.3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浸出浓度标准值

修复目标场地边界半径2000m范围内存在饮用水源地、集中地下水开采区、涉水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点,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浸出浓度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Ⅲ类标准,除此之外执行Ⅳ类标准。

锰、钒、锑浸出浓度统一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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