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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主张环境诉求 道路依然曲折

2016-05-18 08:49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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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及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由于方金龙等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对方金龙等198人的这一诉讼均不予支持。

应该说,本案的判决体现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案仍然无法摆脱尴尬的司法实践现状。尽管已有一些环境侵权案取得了胜诉,但维权过程均比较艰难。

环境污染对人身健康的影响是个漫长的过程,在短时间内很难显现。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一般不会到医院就医。即使前往就医,医院也只是诊断病情,不会出具有关患病原因的书面意见。戴仁辉介绍说,目前,环境侵权案的办理存在诸多困难,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害程度困难;因患病原因的复杂多样性,使得证明污染与损害的关联性(因果关系)困难;环境污染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机制还没有建立,使受害者的举证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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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试生产期间,舒美特公司曾因周边居民投诉废气污染问题被责令停止试生产,由此可见,排放的污染物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污染程度较为明显。虽然方金龙等198人尚未出现明显症状,但其主张因环境污染致身心健康受扰,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应推定属实。结合舒美特公司试生产期间受害人居住地距离企业远近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200元/人,共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36400元。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本案的审理采用了国外通行的做法,以忍受限度论作为参考标准,判断行为的违法性。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精神损害不成立,而二审法院判决赔偿每人1200元。那么,环境侵权行为在什么情形下导致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应当如何设定?如何计算赔偿数额使其具有科学性、统一性和规范性?

在戴仁辉看来,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十分明确。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支持、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湖南衡东儿童血铅案,法院判决被诊断为血铅中毒的每人赔偿精神损害一万元;仅超标,没有达到中毒的,不赔偿精神损害。再如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福建闽侯固体废物处置公司案,法院没有阐述具体理由,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每人1000元。

戴仁辉认为,因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只要受害者长期生活在一个被污染的环境中或长期使用被污染了的环境要素,如水、土地等,即使还未出现显性损害,但污染企业都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他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如果受害者是污染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应当搬迁的居民,但项目运行后没有搬迁,受害者就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可根据污染物的毒性、影响大小、受污染时间并结合当地人均收入或生活消费支出等确定。”

原标题:主张环境诉求 道路依然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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