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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5-19 13:3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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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21号)有关要求,稳妥推动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推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到2020年,力争全省煤炭企业减少到10家以内,单个企业生产规模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五)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发展。支持发展煤电一体化,鼓励火电企业参股煤炭企业,参股产能超过一定比例时,在发电量计划上给予奖励。积极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2020年原煤入洗率达到80%以上,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支持开展平原区深部煤田地下气化工业性试验,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力度,发展低浓度瓦斯采集、提纯和利用,提高煤矿瓦斯利用率。

(六)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控制超能力生产。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法定节假日和周日煤矿原则上不安排生产,按照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煤矿要严格按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七)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对基本建设手续不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对已批准技术改造设计的整合重组煤矿,要加强建设过程监管,对长期停工停建煤矿采取撤销建设资格措施。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各有关部门通过联合惩戒措施,坚决打击违规建设生产行为。

(八)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落实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质量标准》,限制高灰高硫煤矿建设生产,提高煤炭洗选加工比重,取缔外来煤洗选,加强煤炭销售市场监管,煤炭散烧推广使用符合燃用标准的优质煤,加大对劣质散煤销售和使用检查力度,杜绝劣质煤进口和使用。

(九)坚决杜绝恶性竞争。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对存在恶意低价倾销行为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严厉查处,对存在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企业,视其危害程度和非法所得等情况依法予以查处。

三、实施步骤与推进方法

(一)严格化解过剩产能标准。引入相关中介机构、征信机构等社会组织,按照配套细则组织第三方确认,特别是产能核定、标准确认、公示监督等工作,主要由行业协会及相关第三方机构承担。

(二)退出过剩产能任务安排。全省安排退出煤矿123处、产能总计5103万吨。分年度任务安排:2016年退出50处、产能1309万吨,2017年退出11处、产能742万吨,2018年退出31处、产能1151万吨,2019年退出8处、产能440万吨,2020年退出23处、产能1461万吨。按所属区域分:石家庄市1处、产能30万吨,承德市6处、产能155万吨,张家口市65处、产能1891万吨,唐山市8处、产能1010万吨,保定市2处、产能60万吨,邢台市26处、产能989万吨,邯郸市15处、产能968万吨。

(三)发挥奖补资金引导作用。国家设立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主要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各企业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牢牢把握人员安置核心,统筹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煤矿退出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区分轻重缓急,积极稳妥推进。各类独资、股份企业投资人要形成一致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四)发挥金融政策支持作用。协调金融机构对骨干煤炭企业加强金融服务,对暂时困难、经过深化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能够恢复市场竞争力的困难企业,保持合理融资力度,支持企业通过发债替代高成本融资,降低资金成本。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杜绝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省国资委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五)利用好土地资源。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政府收回。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六)妥善进行人员安置。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实做细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做到职工去向明确、资金来源落实,逐矿确定方案稳妥推进。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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