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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建议》

2016-05-20 13: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理百色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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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色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令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鉴于医疗废物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隐患,处置不当就会污染环境,传播病菌,管理不严就流入社会,造成二次污染,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了早日实现我市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市市政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百色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BOT投资商,中标人北京机电院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龙飞经贸有限公司联合体,授权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广西龙飞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市人民政府批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特许经营期限25年,从2007年5月24日至2032年5月23日止,特许经营范围为百色市行政辖区,包括各县(市、区)。

在市直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选址位于百色市区西南侧百法村山林,用地面积10亩,采用高温高压蒸汽灭菌工艺,处理规模5吨/日,项目包括建立运输车队,总投资1360万元。项目于2008年10月开工,2009年8月建成,2009年12月30日,获得自治区环保厅试运行批复投入试运营,2011年2月28日,获得自治区环保厅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正式投入运营,项目公司通过向医疗机构收取服务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我市是全区较早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地市之一。

随着我市医疗废物产生量的增多,2015年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投资技改,将燃煤锅炉更换为燃油锅炉,将5吨/日的高温高压蒸汽灭菌设备更换为10吨/日,并对生产车间进行改造,我市的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

2015年,市、县级医疗机构,右江河谷城区门诊和交通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均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医疗废物进行了集中无害化处置,主要污染源安全可控。距离市区较远的县(市)乡镇卫生院和门诊尚未纳入集中处置范畴,与2013年12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市医疗废物收集率和集中处置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明确主管部门

我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成投入使用至今仍由市市政管理局代管,在实际工作中,市政部门跨行业进行监管,工作难度很大。市政部门要调查摸清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床位数,医疗废物产生量等数据难度很大,由于部分医疗单位为了少缴纳服务费,瞒报、虚报数据等现象客观存在,目前难以全面掌握我市医疗废物产生量的真实情况,造成监管难。此外,各职能部门衔接工作有待加强,尚未共享医疗废物相关信息资源。

(二)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点多面广,市(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企业职工医院拥有专业的医疗从业人员,有严格的考核机制,医疗废物管理安全责任意识强,建立了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管理严格,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和集中处置比较到位。但是部分民营医院、诊所忽视医疗废物管理,将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中,增加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运营成本,有的将医疗废物就地掩埋或简易焚烧,造成环境污染,有的甚至销售医疗废物谋取利益,将医疗废物中的塑料制品作为废旧物品卖给私人,违法违规处置医疗废物。

(三)收费标准偏低,收费难

受传统观念影响,过去医疗废物可以卖钱,现在需要额外承担处置费用,在追逐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一时难以接受有偿处置。一些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诊所以资金紧缺等为由,委婉推脱,或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另一方面,项目公司又以一些乡镇卫生院、诊所地处偏僻,路途遥远,医疗废物量少、运营成本过高为由,拒绝对上门收运,造成医疗废物收集率不高。

三、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卫生部门为百色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主管部门

从规范管理的角度考虑,应由卫生部门作为医疗废物处置的主管部门,明确项目公司的权责,同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

(二)规范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

1.环保、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废物管理安全责任;尤其是加强对民营医院、诊所负责人的培训,认真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识标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法规,增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废物管理意识和医疗废物处置专业知识,切实履行好职责。

2.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长效机制,明确专人进行管理,加强考核,强化责任。一是严格做好医疗废物源头分类。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有关规定,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按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及化学性医疗废物类别)。医疗废物按规定置于专用包装物及容器内,医疗废物包装物及容器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识标准》的规定。二是规范医疗废物收运交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建立医疗废物来源追溯机制,对医疗废物周转箱进行编号,做到周转箱与医疗卫生机构一一对应,并记录在册。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分类收集,存入周转箱,确保分类收集的落实。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转转时均应当场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类别、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交接单保存时间应保留3年以上,确保医疗废物去向可追查,同时做好职业安全防护。

(三)加强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

1.加强日常监管。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把全市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纳入管理范围,加强沟通协作、信息共享,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全市医疗单位进行日常监管,认真查看医疗废物贮存场所堆放情况、责令相关单位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建好管理台账;开展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工作,重点统计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情况;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处置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肃查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确保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2.督促医疗机构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应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督促各重点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署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民营医院、诊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可以整合资源,联合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签署合同,邻近乡镇可采用联合方式,将辖区内的医疗废物定期、定点交集中处置中心予以处理,降低成本。市物价部门要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进行价格核定,确保收费合理,减轻医疗机构负担;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将医疗废物转交未取得集中处置医疗废物资质的单位、买卖或转让医疗废物的行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到位,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安全隐患。

(四)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物价部门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置的成本,适时调整收费标准,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收费对象,不增加医疗机构的运行成本,促进我市的医疗废物处置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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