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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大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维护,不断提高在线监测覆盖率及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加强海口、三亚、儋州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做好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镇)、重点工业园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加强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体系以及颗粒物比对体系建设,购置备用设备,提高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科学性。(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强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对存在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丢弃或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且整改不到位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清理。对排污超标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六)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各市县根据《海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细化符合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大气污染事故重点风险源清查,建立大气污染源风险档案;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完善省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并将其纳入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加快三亚、儋州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开展大气污染物远程输送对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影响研究;做好大气污染趋势分析,加强会商研判,提高监测预警预报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预报信息。(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
(七)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按照《海南省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办法》,及时在政府办公区、旅游风景区及地方门户网站发布地区空气质量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公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名单,公布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和能源结构调整项目;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八)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
2016年6月,省生态环保厅联合省财政厅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制定实施《海南省环境污染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城市不文明施工、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非法熏烤槟榔等环境违法行为,营造全民参与、社会化治污大格局,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海口、三亚、儋州2016年同期建立地区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其他市县(开发区)2016年10月前完成建立。(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省财政厅)
(九)落实考核制度,规范指导大气污染防治。
落实《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科学规范考核我省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时组织对相关单位、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实施计划,加快任务分解。
年度重点工作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和指导督办单位要按照本单位职责确定工作重点,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2017年1月底前将2016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报送省生态环保厅,由省生态环保厅综合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保障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调度、考核、通报机制,定期对本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调度、考核和通报。省生态环保厅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通报,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工作不力的相关部门和市县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年度计划按时完成。
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应根据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监测监控预警能力建设按时完成,黄标车淘汰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环境信息得到及时发布,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得到按时建立。
(四)营造宣传氛围,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县应通过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积极刊发大气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开辟环境保护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意义,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开通多种污染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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