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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修复目标的法律分析

2016-05-26 14:07来源:中南环境法所作者:李挚萍关键词:生态修复土壤修复环境修复目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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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实践中环境修复目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本、技术和工期,不论是政府主导,还是企业主导下的土壤修复,尽快地将污染场地投入于再开发、收取土地增值的利益是最主要、也是最急迫的考虑,对于环境修复不可能做长远打算。在这种情形下,短平快的目标是通常的做法,恢复原状并没有成为基本要求。

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法院判决环境污染破坏责任人修复环境的案例日渐增多。2014年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6家化工企业环境修复案。6家化工企业为降低处置废酸的成本,雇佣没有处置资质的人员,间接将废酸偷排入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于2014年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环境修复的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6家企业补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2015年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诉福建南平被告谢某等四人生态修复案。2008年7月底,被告谢某等四人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权的情况下,在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表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造成植被严重毁坏。被破坏的林地不仅本身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影响到了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导致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为修复环境,2015年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2014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方某等鱼塘污染修复案。2011年,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村民方某将其向村委会承包的两个鱼塘转租给谭某。从当年9月1日起,谭某用车辆运送并向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泥约110车,周边村民纷纷投诉。2014年12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对上述两被告提起诉讼,认为被告谭某向农用地鱼塘倾倒污泥,对鱼塘造成污染,影响其养殖功能使用,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采取修复措施清理鱼塘内污泥及被污染底泥,恢复鱼塘养殖功能,或承担恢复鱼塘原状所需的环境污染处理费409万余元。该案一审原告胜诉。

司法判例所要求的环境修复重在修复环境生态功能和价值,体现了环境修复的本质和深层次要求,但是受制于司法管辖权和法院的角色,法院只能就当事人请求的修复事项进行审理,难以考虑受损害环境的全面修复。

三、具体规则上的修复目标

由于法律对于修复目标的规定非常原则及抽象,实践中直接做为确定环境修复目标的依据是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风险控制目标值。

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对受污染场地土壤普遍采取风险管理的理念,建立受污染土壤的风险评估方法,制订了基于风险的土壤环境标准值,用于初步筛查关注污染物(受污染区域),启动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对于特定污染场地,通常的做法是结合具体场地条件、规划土地利用方式等,开展污染土壤的风险评估,确定受污染土壤的修复目标值。

美国环保局规定了两类土壤质量指导标准,一类是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筛选导则;一类是旨在保护生态受体安全的土壤生态筛选导则。土壤筛选导则将土壤污染物浓度从低到高分为三个区间:污染物浓度处于背景浓度值到筛选浓度值之间,污染风险可以忽略。从筛选浓度值到响应浓度值,必须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修复措施;当污染物浓度处于响应浓度与极高浓度之间时,必须采取措施。土壤筛选浓度值并非当然的修复标准。风险评估完成后,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制定特定场地风险控制目标。最终选择修复目标可能还包括“可适用、相关和适当的要求(ARARs)”和特定场地的风险目标。

加拿大制定了土壤质量基准,用于明确土壤修复行动中土壤中污染物的限制浓度。在土壤质量基准中,按照修复地块的使用类型分为4个水平: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与公园用地、农业用地。制定这些指导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中的生态受体或者在四类用地下保护人体健康。

荷兰于1983年制定出台《土壤修复临时法》,基于土壤背景值和专家经验提出了最初的A、B、C土壤标准值体系。瑏瑧1987年,荷兰对《土壤修复临时法》进行修订后颁布了《土壤保护法》,随后于1994年和2006年多次修订该法。2000年2月4日,荷兰制订发布了土壤目标值和干预值,规定在1987年1月1日后造成的土壤污染应尽快修复至使用土壤时的初始质量状况,1987年1月1日前造成的土壤污染则需根据有关法规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土壤修复。2009年,荷兰修订后发布了用于识别土壤污染严重程度的土壤干预值,将至少有1种污染物的平均含量超过干预值且受污染土壤体积至少为25m3(或受污染地下水体积至少为100m3)的情形确定为严重土壤污染,根据土壤当前或未来的利用方式确定实施土壤修复的紧迫性(urgency of remediation)。

原标题:【星空】环境修复目标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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