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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修复目标的法律分析

2016-05-26 14:07来源:中南环境法所作者:李挚萍关键词:生态修复土壤修复环境修复目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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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丹麦出台了《土壤污染法》,建立了适用于所有类型和不同时期土壤污染的法律制度,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根据丹麦《土壤污染法》,1991年之后造成的土壤污染,执行严格的土壤污染强制调查制度;2001年1月1日后造成的土壤污染,执行严格的修复责任追究制度。为有效实施污染场地监管,丹麦制订发布了敏感土地利用方式下的土壤质量基准(QualityCriteriaforSoil),土壤质量基准基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制订,丹麦环境部将超过土壤质量基准的场地登记为污染场地。针对移动性较低的污染物,丹麦还制订了土壤污染截断值(cutoffvalues)。土壤污染物含量低于截断值时,无需进行土壤修复,原因是人群对土壤污染物的暴露可通过减少接触而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除基于健康风险的土壤质量标准值外,丹麦还采用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制订了土壤质量基准值(Eco-toxicological Soil Quality Criteria)。

我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正在修改之中,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只对农用地的环境质量做出要求,缺乏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的环境质量要求。2014年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等5项污染场地技术标准,为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和修复方案的编制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但是由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欠缺,土壤修复的标准尚未有统一规定。

由此可见,实践中确定土壤环境修复目标的直接依据是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及根据特定技术规范做出的污染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管控方案。具体的修复目标已经细化为修复方案中一个个技术指标和污染物容量值。这些数值能否充分反映或者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法律原则中规定的恢复原状的要求?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方案均是由技术专家完成的,技术专家能否全面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同的环境利益?我们必须看到技术专家并不是完全独立地在工作,其背后是各种委托人,包括政府机构、司法机构或者企业。技术目标的确定不可避免地受到部分利益主体的左右。即使是完全中立的专家,由于专业领域、知识能力的限制,也可能无法充分保证环境修复目标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在制度设计上,我们要防止出现技术霸权,客观审慎地对待专家的结论和方案。

四、从理想到现实——合理目标的整合

由于上文提及的种种原因,我们认识到多种因素影响着环境修复目标的确定,使得环境修复目标容易偏离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要求,由此更加显示出以一个统一的原则指导修复目标制定的重要性。法律原则上规定环境修复目标,即恢复原状,是环境修复的价值目标或者理想目标,尽管这一目标永远无法完全实现,但是人们应该通过努力尽可能地接近它。实践中的修复目标是一种技术目标,即技术专家根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因素所确定的修复目标,技术目标是多种利益博弈的结果,包括开发商的利益、产权人的利益、公众的利益、监管部门的利益,怎样才能更好地协调法律价值目标与现实技术目标,使两者尽可能地接近、更好地契合,是环境修复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不同的利益主体对于环境恢复有不同的要求,政府更看重的是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状态的恢复,因为政府是对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企业更关注的是环境特定用途的恢复,因为企业是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主体;受影响公众更关注的是排除环境健康安全风险的恢复,因为他们在环境中生活。环境修复目标能满足多少主体的利益需要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博弈过程包括行政过程、司法过程和协商过程。为使得目标更科学、合理,防止公共利益异化为少数人的利益,各种利益相关人参与到修复过程中是非常必要的。目前的环境修复制度未对利益相关方的参与程序做出正式的规定,应该通过立法和法规加以完善。

我国在确定具体环境修复目标应该考虑如下因素:(1)环境质量要求。环境质量标准是强制性标准而且是最低标准,不同区域的环境都需要满足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2)污染区域未来规划用途。受到污染区域的规划如果已经被调整,环境修复应该以将来用地性质的环境质量标准为修复的主要依据。(3)受影响公众的诉求。受到影响地区的公众包括环境资源的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在特定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人群。环境修复过程必须设立风险交流和公众参与程序,让不同的利益主体可以表达自己的声音。(4)可得的技术与成本。环境修复对于资金和技术的要求都很高,一般环境的修复应该考虑修复责任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目前市场上成熟可得技术的情况。但是对人体健康有紧迫威胁的污染环境的修复,成本不是最主要的考虑,应该尽一切可能去阻隔风险、排除危害。当责任人失去履行能力或者拒不履行时,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政府应该适时介入。

总而言之,环境修复的目标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修复受到损害的自然生态系统。二是修补由于自然生态系统受到损害而导致的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损害。

原标题:【星空】环境修复目标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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