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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专家陈新平:完善税收法规助PPP“远航”

2016-05-26 17:37来源:中国财经报作者:李忠峰关键词:PPPPPP模式财政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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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获得的政府补助如何征税缺乏明确规定。为了保障PPP项目在商业上的可行性,政府通常会向社会资本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助,如,建设阶段的投资补助,运营阶段的价格补贴等。对于这种补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目前并无明确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陈新平说,对运营阶段,政府向社会资本提供的价格补贴,不能直观地判断其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虽然在形式上,价格补贴有可能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但实质上,价格补贴并不具有不征税收入的本质属性。“价格补贴是政府向对社会资本提供的差价补偿,而这种差价原本就属于社会资本经营性收入的一部分,只是由社会资本先让渡给了消费者,最后又以政府补助的形式将其找补回来而已。因此,在本质上,价格补贴并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仍应是社会资本经营性收入的组成部分。”

对社会资本获得项目公司中政府股东让渡的股利如何纳税没有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居民企业股东从另一被投资的居民企业获得的股利是免税的。在项目公司分红时,如果政府向社会资本让渡部分红利(作为一种间接补贴手段),社会资本的分红比例就会超过其持股比例,如何认定这部分超比例分红的性质?现行的税收法规并没有规定。其实,有三种可能的认定办法:一是认定为社会资本从项目公司分得的免税红利,二是认定为从政府或其部门获得的不征税收入,三是认定为社会资本从政府获得的应税偶然所得。至于选取何种办法,有待相应税收征管政策的出台。

亟需完善税收法规

近年来,PPP模式在我国得到了全面的推广。随着人们对这种模式认识的提高,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方式也将发生重大变化。为了更好地推动PPP的稳定发展,现行税收法规亟需完善。

“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及政策主要是针对传统企业或事业单位制定的,不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PPP发展的需要。因此,随着PPP的全面推广运用,应及时地对税收法规政策进行相应的修订与完善,如对PPP模式下的固定资产折旧、亏损弥补、税前抵扣等作出专门的规定,同时,还需要对双重征税以及资产权属界定等问题,从法规的角度予以明确和解决。”陈新平表示。

其次是制订PPP项目税务处理指南。陈新平告诉记者,由于PPP项目参与方众多、利益诉求不一;交易结构复杂、环节众多;投资规模巨大、回收周期长等诸多复杂问题,为了便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申报纳税,应分别就PPP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主要税种编制税务处理指南。

再其次是建立区别对待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使PPP项目能够实现“财务平衡”,除了政府提供相应的补助外,再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制订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有所区别。按照盈利性由低到高的顺序,可将PPP项目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依此顺序,相应项目获得的税收优惠程度应是逐步降低的。具体地讲,如在征缴所得税时,对非经营性项目可实行免税政策,对准经营性项目可实施减税政策等。同时,对于地方性的PPP项目,如果涉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减免优惠,应该只减免地方分享的部分,否则会造成中央税源的流失。

最后,对PPP模式下的政府补助分类进行税务处理。由于PPP基本上涉及的是公共交通、公用设施、社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社会资本代行了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

“所以,相比一般的法人企业,政府应向社会资本提供更多的补助或支持。这些补助或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价格补贴,以及无偿划拨土地、让渡项目公司中政府股东全部或部分分红权等。对于社会资本获得的政府补助,应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如,投资补助可认定为不征税收入,价格补贴按免税收入处理等。”陈新平表示。

原标题:财政部专家:完善税收法规助PPP“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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