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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

2016-05-27 08: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费污染物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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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查处理

对稽查中发现下级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存在协商收费、定额收费以及违反排污费征收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问题时,上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稽查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整改到位。

稽查过程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谎报、瞒报排污申报数据的,上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稽查办法》的规定,责令追缴或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或未将排污费依法缴入国库以及不履行排污费征收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级环境监察部门应首先开展自查摸底,对所有钢铁、煤炭企业均应逐一核查,填写稽查汇总表,连同专项稽查报告,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送我部。2016年11-12月,我部将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对本次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杨妮电话:(010)66556964E-mail:66556439@163.com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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