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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5月31日发布,给出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任务书和时间表: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环保部南京环科所研究员、土壤污染防治学科首席专家林玉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说,“‘土十条’启动了我国全面治土的历程,但并不意味着对所有污染场地都要进行全面修复”。立足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土十条”坚持底线思维和分类管控原则,要求“坚决守住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守住两条底线:确保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
与大气和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为此,“土十条”重点在开展调查、摸清底数,推进立法、完善标准,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同时,提出要“坚决守住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记者注意到,农用地中的耕地是“土十条”关注的重点。为提高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分为轻度、中度、重度3个类别,分别实施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不同措施。其中,对重度污染耕地提出更严格管控措施,明确不能种植食用农产品,但其他农作物不是绝对不能种。
省农委副主任李俊超表示,我省已启动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减少农药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将建立100个耕地质量综合提升示范区,开展补充耕地快速培肥改良示范推广试点。与此同时,加强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推进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普查和治理修复,重点对粮食主产区和永久性“菜篮子”基地开展预警监测,加快产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及农田重金属超标安全利用技术集成,对产地环境实行综合管理、动态评价、安全预警。
对其它污染地块,“土十条”也区分不同用途分别施策,不是简单禁用,而是根据污染程度,建立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比如某个地块有污染,不宜作为住宅用地,但作为景观用地则无碍,那就属于安全利用的范畴”。林玉锁告诉记者,“安全利用”并不等于“零污染”,对这一点必须要有正确认知。
建立调查制度:每10年一次
“土十条”提出,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记者了解到, 2013年,省环保厅发布了《规范工业企业场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展开场地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但是,并没有得到全面推行。
省环保厅污防处处长黄益彬坦言,由于国家层面没有相关法规和指南,全面的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实是难以推广。“比如,如果我们要求围绕点源1公里范围进行监测,而国家现在要求监测2公里范围,那么以前的工作就都是无用功。现在有了‘土十条’,我们就有章可循了。”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行动方案》中已经透露,要结合国家即将出台的“土十条”,积极开展新一轮土壤监测排查与保护工作,建成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2017年底前,省及各市形成土壤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监测能力。
明晰主体责任:谁污染谁治理
在土壤治理与修复方面,“土十条”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各省(区、市)2017年底前完成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不过,记者注意到,对于污染场修复,国家的政策是试点先行,并未要求全覆盖。“土十条”明确,在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其他省份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
从江苏情况看,“十二五“期间,已在常州、苏州、南通、南京等地展开了40多处污染场地修复试点。比如,占地600余亩的苏州化工厂原址修复;占地700余亩的南京化工厂原址修复;占地600亩的南通姚港化工区原址修复等。未来将重点抓好20个重污染耕地、建设用地土壤修复试点示范项目。
“不是污染了,就必须要修复。”林玉锁说,“就像人生病了,就必须要治疗吗?”有时候,诸如感冒伤风,是不必治疗的;有时候,到了癌症晚期,过度治疗反而是浪费,必须考虑经济技术的可行性。这样的观点在“土十条”中得到了体现——对于一些重度污染地块,如果无法治疗,那么就需要做好风险防控:通过设立标志和标识,采取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划定管控区域,限制人员进入,防止土壤扰动;通过用途管制,规避随意开发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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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企业原址场地可能受原生产生活遗留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因此,在原场地再利用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污染调查。对北京市某化工厂搬迁场地进行土壤污染初步调查,以超建设用地二类用地的筛选值或管制值来表征污染物超过土壤背景值的程度。初步污染调查结果表明,该场地土壤中苯、甲苯、氯苯、四氯化碳和氯仿浓度超标。其中苯、四氯化碳和氯仿的最大浓度分别超筛选值的32.5倍、59倍和151.2倍,且都超管制值,属于重度污染;甲苯最大浓度超筛选值(等于管制值)3.23倍,属于中—重度污染;氯苯略微超过筛选值,属于轻度污染,超标土样均来自同一钻孔AD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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