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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5月31日发布,给出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任务书和时间表: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环保部南京环科所研究员、土壤污染防治学科首席专家林玉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说,“‘土十条’启动了我国全面治土的历程,但并不意味着对所有污染场地都要进行全面土壤修复”。立足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土十条”坚持底线思维和分类管控原则,要求“坚决守住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守住两条底线:
确保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
与大气和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为此,“土十条”重点在开展调查、摸清底数,推进立法、完善标准,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同时,提出要“坚决守住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记者注意到,农用地中的耕地是“土十条”关注的重点。为提高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分为轻度、中度、重度3个类别,分别实施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不同措施。其中,对重度污染耕地提出更严格管控措施,明确不能种植食用农产品,但其他农作物不是绝对不能种。
省农委副主任李俊超表示,我省已启动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减少农药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将建立100个耕地质量综合提升示范区,开展补充耕地快速培肥改良示范推广试点。与此同时,加强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推进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普查和治理修复,重点对粮食主产区和永久性“菜篮子”基地开展预警监测,加快产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及农田重金属超标安全利用技术集成,对产地环境实行综合管理、动态评价、安全预警。
对其它污染地块,“土十条”也区分不同用途分别施策,不是简单禁用,而是根据污染程度,建立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比如某个地块有污染,不宜作为住宅用地,但作为景观用地则无碍,那就属于安全利用的范畴”。林玉锁告诉记者,“安全利用”并不等于“零污染”,对这一点必须要有正确认知。
建立调查制度:每10年一次
“土十条”提出,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记者了解到, 2013年,省环保厅发布了《规范工业企业场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展开场地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但是,并没有得到全面推行。
省环保厅污防处处长黄益彬坦言,由于国家层面没有相关法规和指南,全面的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实是难以推广。“比如,如果我们要求围绕点源1公里范围进行监测,而国家现在要求监测2公里范围,那么以前的工作就都是无用功。现在有了‘土十条’,我们就有章可循了。”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行动方案》中已经透露,要结合国家即将出台的“土十条”,积极开展新一轮土壤监测排查与保护工作,建成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2017年底前,省及各市形成土壤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监测能力。
明晰主体责任:谁污染谁治理
在土壤治理与修复方面,“土十条”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各省(区、市)2017年底前完成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不过,记者注意到,对于污染场修复,国家的政策是试点先行,并未要求全覆盖。“土十条”明确,在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其他省份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
从江苏情况看,“十二五“期间,已在常州、苏州、南通、南京等地展开了40多处污染场地修复试点。比如,占地600余亩的苏州化工厂原址修复;占地700余亩的南京化工厂原址修复;占地600亩的南通姚港化工区原址修复等。未来将重点抓好20个重污染耕地、建设用地土壤修复试点示范项目。
“不是污染了,就必须要修复。”林玉锁说,“就像人生病了,就必须要治疗吗?”有时候,诸如感冒伤风,是不必治疗的;有时候,到了癌症晚期,过度治疗反而是浪费,必须考虑经济技术的可行性。这样的观点在“土十条”中得到了体现——对于一些重度污染地块,如果无法治疗,那么就需要做好风险防控:通过设立标志和标识,采取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划定管控区域,限制人员进入,防止土壤扰动;通过用途管制,规避随意开发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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