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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布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大力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2016-06-12 09: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污染防治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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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甘肃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甘政办发〔2016〕7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甘肃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努力实现2016年度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按照环境保护部与省政府签订的《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要求,现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作用,以实施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契机,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紧盯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值削减和优良天气率指标,强化统筹协调,深化部门协作,加强执法监管,严格目标考核,深入开展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及生活面源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大环境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打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翻身仗,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施治、社会共治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为“十三五”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6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达到86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达到40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省14个市州所在城市平均优良天数率达到82%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4项指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兰州等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各市州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和优良天数具体指标见附件。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强化燃煤及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1.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积极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和风光电消纳能力、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6年年底,煤炭在我省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在60%以下,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9%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2.推进实施气化陇原工程。加大中石油西气东输三、四线河西段、陇东、陇中等区域天然气支线工程建设力度,积极争取民用天然气供气指标,力争2016年全省天然气消费量达到26亿立方米以上。依托国家干线输气管道,加快省级干线、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建设。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3.强化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1)加强城市煤炭总量控制。按照环保部与省政府签订的《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各地要提出煤炭替代供应、节能审查、煤炭质量管理等具体措施,确保实现减量目标。兰州市作为全国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要落实煤炭减量和替代供应各项措施,2016年四个主城区燃煤总量要控制在620万吨以下,其他市州可根据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需要,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不断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2)加快推进小煤窑关闭退出工作。加快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化解,转变煤炭产业发展方式,优化调整能源结构,促进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2016年计划关闭退出小煤矿48处,淘汰落后煤炭产能397万吨,全省煤炭产业集中度不断得到提高。

配合单位:省安监局

(3)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各市州所在城市在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基础上,继续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禁燃区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并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各地要加大对禁燃区内煤炭加工、储运、销售的监管力度,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质监局

(4)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各市州政府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要求,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到2017年年底,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4.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1)加快城市供热管网配套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推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城区建设、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进度,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减少民用取暖散煤用煤量。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2)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2016年10月底前,各市州要完成所在城市2015年度燃煤锅炉调查摸底清单中60%以上整治任务(包括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及达标治理),市州所辖其他县市区要完成清单中30%以上整治任务。各市州所在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供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在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要实施燃煤锅炉环保达标治理改造,也可建设大型燃煤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实现区域集中供热,或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燃料锅炉。各市州辖区的所有燃煤锅炉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按期实现达标排放,且城市建成区10蒸吨/时以上、6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要执行燃气锅炉排放标准,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

(3)大力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印发《甘肃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甘环发〔2016〕58号),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基础上,统筹推进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年底前国电兰州范坪热电公司1、2号(2×33万千瓦)热电联产机组、大唐景泰发电厂2号(66万千万)机组、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7号(33万千瓦)机组和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号(60万千瓦)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到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其他统调及地方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有序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能效、环保准入标准布局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必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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