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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通知

2016-06-14 15: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减排超低排放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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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政策规定,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装备标准和效能评价机制,完善清洁煤炭及洁净型煤质量标准、煤炭装卸运输储存环节标准和节能环保炉具相关标准。加强与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五)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督导检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煤炭生产、销售、燃用、存储、运输等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控劣质煤直接进入流通、使用环节,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各方关心支持、积极参与该项工作。要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良好氛围和整体合力。

附件:全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全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负责、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以点带面与连片推进相结合,采取提高集中供暖覆盖面、推广电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完善清洁煤炭配送体系、淘汰落后燃煤工艺、推广新型燃煤设施等措施,减少煤炭散烧直排,用3年时间打一场攻坚战,努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加快现有燃煤集中供热机组(锅炉)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大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力度。到2017年,全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县(市)区城区及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对集中供热暂时难以覆盖的城市建成区内分散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或更换为新型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到2018年,全市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中心城区、各类工业园区、县(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容量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得新建容量小于1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各县(市)和长清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未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容量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供热锅炉。大力推行农村地区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天然气清洁能源。各级要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试点地区和列入实施方案的散煤替代项目以及按时完成散煤治理任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显著的地区,予以重点支持。

(三)引导鼓励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居民生活、商业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优先使用燃气、电、沼气等清洁能源和洁净型煤。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逐步减少使用散煤。鼓励使用低硫低灰并添加固硫剂的洁净型煤。加大节能环保炉具推广使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二、任务分工

(一)加强煤炭质量监管

1.工作任务。依法加强煤炭质量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严格控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进入销售、燃用环节,坚决取缔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内销售散煤行为。

2.责任分工。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及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炭行为;市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领域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制品行为;市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行为。

(二)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改造。

1.工作任务。加速淘汰落后老旧燃煤锅炉,推广进入国家公告目录和《山东省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的高效锅炉产品,制定我市节能环保炉具能效标准。提高在用燃煤锅炉治污水平,全面改造低效燃煤锅炉。燃煤锅炉不得直接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优先使用洁净型煤。

2.责任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高效锅炉产业化、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制定民用炉具能效标准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对列入淘汰范围的锅炉实施淘汰,督促燃煤锅炉单位进行提标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重点治理禁燃区燃煤污染。

1.工作任务。依法查处禁燃区内销售、燃用原(散)煤、煤矸石、煤泥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推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入户,彻底解决城市禁燃区生活燃煤污染问题。

2.责任分工。市城乡建设委和市市政公用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成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加快推广集中供热替代散煤取暖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本地区生活燃煤清洁化治理及城市商业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锅炉淘汰更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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