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2016-06-15 11: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质量石家庄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强化监管、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

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压减过剩产能,实施清洁生产,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质监、工商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油品质量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安监、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五条 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采取压煤、抑尘、控车、迁企、减排、增绿等综合措施,控制或者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六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并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七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检查县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机构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并根据工作任务目标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县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要根据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制定实施并细化分解落实责任。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大气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倡导公民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防治查看更多>大气环境质量查看更多>石家庄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