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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2016-06-15 11: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质量石家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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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内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循环化工园区、正定新区、正定县行政区域内,除保留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和正定县型煤加工厂和配送中心外,在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划定的区域内,依法取缔所有经营性储煤(配煤)场及散煤销售摊点。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取缔违法的洗煤厂和经营性储煤(配煤)场及散煤销售摊点。

第二十六条 城市镇建成区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及其它生产经营者、建筑工地等食堂炉灶,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炭运输煤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禁防止运输不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煤炭的车辆进入城市区和县城建成区。

第二十八条 煤炭扬尘管理

(一)严格控制煤炭运输车辆扬尘污染,实行严密覆盖,防止道路遗撒,禁止煤炭运输车辆超高、超载;

(二)储煤场要有环保验收手续,制定环保工作制度,配备固定环保工作人员,并公布落实;

(三)储煤场必须建设防渗漏、防流失、防扬尘等措施。位于城市(含县城)建成区等敏感区的重点行业要建设储煤仓或全封闭式煤炭储存场所;位于非敏感区的储煤场必须设置挡风抑尘墙(网),抑尘墙(网)高度不小于11米或高于煤堆高度5米以上,并设有苫盖等措施进行抑尘;

(四)储煤场地面全部硬化,应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五)储煤场出入口设置固定的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进出车辆,确保车身清洁,车轮无煤泥,并建设冲洗水沉淀池;

(六)储煤场内必须设置喷淋洒水设备,定期喷洒,防止扬尘;

(七)遇有大风天气,储煤场要加强苫盖、增加洒水频次;

(八)储煤场的筛分、破碎设备需安装高效布袋除尘器。

第二节四章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八条 机动车污染防治坚持控制增量、削减存量、淘汰高污染物排放机动车和车、油、路联控的原则,实行对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淘汰高污染物排放机动车。

第三十二十九条 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机制,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城市规划,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投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汽车,完善加快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

第三十二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转入的机动车应当达到本市行政区域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

第三十三二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外地机动车可以凭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证明,可以在本市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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