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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2016-06-15 11: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质量石家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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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厂区裸地、单位及家庭庭院、居住小区等不进行绿化处理的裸地,应实施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

(五)绿化产生的垃圾应在当天清理干净。

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绿化、硬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防治扬尘污染:

(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管理人负责;

(二)没有使用人或管理人的国有土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三)城市建成区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的集体土地,由所有人、使用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围挡并有效覆盖,不得产生扬尘污染。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工业堆场抑尘管理

加强工业堆场抑尘管理,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固废实行入棚入仓,实现全封闭储存,并建设洒水喷淋等抑尘设施。电厂、供热企业的大型煤堆、料堆全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企业厂区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物料装卸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在进出厂区时进行冲洗。厂区运输道路实行硬化,厂区内和周边道路定时冲洗或湿式清扫。

第四十四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交通道路扬尘管理采取以下抑尘措施。

(一)对公道路工地应当实施围挡,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全面覆盖,做到文明清洁施工;

(二)对破损道路应及时修补破损道路,减轻因路面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洒和地面扬尘污染;防止路面破损,新破损路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修复;

(三)科学绿化、硬化公共道路两侧、路肩和中间分隔带应进行乔、灌、花、草相结合的立体绿化;路肩及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时,其内土面应低于路侧围砌,减少风蚀和水蚀;

(四)运输煤焦、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使用封闭货箱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泄漏而产生扬尘;

(六)及时清运道路积土、垃圾。

(五四)对公共城市道路实施高效清洁的清扫作业,及时清运道路积土、垃圾和其它遗撒物,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科学洒水降尘。;

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防止遗撒或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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