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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2016-06-15 11: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质量石家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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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四十二条 储煤场煤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扬尘管理:

(一)严格控制煤炭运输车辆扬尘污染,实行严密覆盖,防止道路遗撒,禁止煤炭运输车辆超高、超载;

(二一)储煤场要取得有环保验收手续,制定环保工作制度,配备固定环保工作人员,并公布落实;

(三二)储煤场必须建设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尘等措施,设置符合要求的挡风抑尘墙(网),抑尘墙(网)高度不小于11米或高于煤堆高度5米以上,并采取设有喷淋、苫盖等抑尘措施进行抑尘;位于城市(含县城)建成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的重点行业应当要建设实现封闭储煤仓储或全封闭式煤炭储存场所;位于非敏感区的储煤场必须;

(四三)储煤场实现地面全部硬化,应建有设初期雨水收集池,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五四)储煤场出入口设置固定的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进出车辆,确保车身清洁,车轮无煤泥,并建设有冲洗水沉淀池;

(六)储煤场内必须设置喷淋洒水设备,定期喷洒,防止扬尘;

(七)遇有大风天气,储煤场要加强苫盖、增加洒水频次;

(八五)储煤场的筛分、破碎设备需应当安装高效布袋除尘器。

第四十五条 禁止非法河道采砂,依法取缔非法采砂企业。

第四十六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工地采取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六)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完全密闭措施;

(七)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或四级以上风天气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行为。

(八)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石料,鼓励推广使用成品建筑材料,鼓励施工过程中使用收尘、捕尘等吸尘净化设施。

第四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发、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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