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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2016-06-15 11: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质量石家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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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具备监测条件的路段设置机动车排气流动式或固定式遥感监测点,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在本市行驶或者使用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第三十五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加强机动车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在用机动车的发动机及污染控制装置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装、闲置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

第三十六四条 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环保检测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建立机动车环保检测档案,保存检测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测数据、视频监控等相关资料。

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环保检测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保存检测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企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五条 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九六条 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保障和改善城市道路的自行车行驶和行人步行条件。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公共交通的运输能力,改善公共交通出行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程度,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划定禁止使用的区域,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用强度。

第四十三十七条 本市提倡公民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低碳、环保绿色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第三节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三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格的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矿山开采、河道整治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的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及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四十二三十九条 裸露地面扬尘管理

(一)对城市裸露地面应全部绿化或硬化,对长期未能开发建设的裸地,应进行绿化、硬化和覆盖;

(二)实施人工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和在河流、道路两侧实施绿化建设,应采取有效抑尘、降尘措施;

(三)学校裸露操场应改为塑胶跑道,操场中央铺设人工草坪或硬化,操场周围采取绿化、硬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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