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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涵养万物,孕育生命,是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之本。但是,近年来,伴随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土壤污染日益严重,引发舆论对土壤污染与公众健康问题的持续关注。那么,土壤污染是如何影响人类健康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颁布实施,能否让公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土壤中累积的污染物通过食物链、皮肤接触和呼吸等途径,损害人体健康
万物土中生,“吃”和“住”都与土壤环境息息相关。专家表示,土壤对人类健康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两大方面。污染物在土壤中不断累积,通过食物链、皮肤接触和呼吸等途径,损害人体健康;长期食用污染物超标农产品,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从事土壤污染研究多年的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陈能场指出,污染土壤中农产品的安全性随着不同作物、同一作物不同品种而有差别。据介绍,对于农作物,科学家根据植物体内镉的积累量,把植物分为低积累型(如豆科)、中等积累型(如禾本科)和高积累型(如十字花科)3种类型。对于污染程度不高的土壤,农产品的安全可以通过改变种植结构而得到保障。陈能场强调,也正是基于以上的品种特性,很多科学家力图通过筛选获得低重金属吸收的品种,在轻微污染的土壤中可以使农产品污染物不超标。如在加拿大,科学家成功找到了镉低吸收的硬质小麦品种,并得到了大面积的推广。对于水稻,陈能场说,虽然很多研究单位也找到了很多镉低吸收的品种,但在实际生产中缺鲜有成功的例子。这是因为水稻生长的土壤环境多变,加上元素间的相互作用,低镉品种的表现并不稳定。早稻的低镉品种在晚稻可能就高镉,一个地方的低镉品种到另一个地方就高镉了,必须因地制宜地进行选择,所谓“合适的才是最好的”。不过,陈能场也表示,事实上,农产品安全与土壤污染的关系并没有那么直接的线性关系。固然,农作物生长于土壤之上,农作物的安全深受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影响。但众多的外部因素,如气候、酸雨、灰霾等同样也会影响农产品的安全;耕作过程、施肥、产量追求等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农产品的重金属含量。
只有健康的土壤才能生产健康的粮食,进而造就健康的人群和健康的社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土净食才能安。陈能场强调,土壤环境是食品安全的核心。根据“土十条”,2017年底前,国家将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000万亩。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部分污染土地可能需要暂时休耕修复,要把“隐形的利”和“长期的利”结合起来。长期而言,这些限制性措施有利于农业持续发展,也符合“藏粮于地”的要求。他特别强调,工业项目一定要向园区集中,实现空间隔离,远离农业产区。特别是重要的农产品主产区,要实行最严格的环评审核准入,控制污染项目落地。对此,陈能场持同样的观点。他指出,农产品污染物超标是个极为复杂的问题。要治理土壤污染,做到产地安全,各种污染源的控制是前提。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谷庆宝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土十条”的实施,意味着食品和人居环境更安全了。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方面对土壤加以分类管理,是对我国土壤的一次顶层设计。不同于大气和水污染,土壤污染隐蔽性强、可迁移和稀释能力弱。作为大部分污染物的最终受纳体,土壤污染物来源更复杂,进行修复难度更大。因此,专家表示,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时,应尽量避免严重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为学校、住宅区,以免影响公众健康。不过,陈能场也强调,“土十条”只是一个总计划,具体到每一个区域、每一块土地,以及每一块土地利用类型,都应该科学地分析和细化,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够照抄照搬。同时,他也表示,决定“土十条”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是“人”,因此,需要采取有效举措,如通过科普及有关培训等,提高公众和从业者对土壤污染防治认识和能力。
专家建议土壤污染防治要有全局观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涉及的不仅是土壤污染物本身,更与水和气外源、自身健康、食物链安全以及行动者(人)有着更为紧密的关系。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陈能场建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需要有全局观念。首先,应该更加重视农产品质量和食物链安全的关联。土壤作为人类食物来源的主要基础,其污染与农产品质和量的安全乃至营养安全关系复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应更加注重其与粮食安全的关系。其次,要加强与“大气十条”“水十条”的衔接。就中国而言,大气污染是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一个主要来源,而污水横流并进入生产灌溉也是导致土壤污染日益严重的原因之一。“土十条”的实施成效与“大气十条”“水十条”有密切关系,三者要形成良性互动。再者,需要将土壤防治行动提高到土壤健康建设的高度。我国人多地少,土壤高强度生产的同时缺乏养护,导致土壤质量退化、土壤“健康”受损。土壤问题不单单是污染问题,必须客观看待土壤污染,高度重视粮食安全,不单防、控、治理污染,还要将土壤污染防治提高到土壤健康建设的高度。最后,要高度重视相关人员的素质和治理能力。在责任主体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应该将“防”的主体落实在公众和农业生产者上,“控”落实到政府各主管部门上,而“治”落实到修复企业和从业人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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