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垃圾发电垃圾收运政策正文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07-01 14:08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键词:垃圾转运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和居(村)民应当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提倡居(村)民委员会制定维护环境卫生公约,创建环境优美、整洁、文明社区。

第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制度。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环境卫生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清洁与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区域实行全天保洁,适时洒水降尘。

清扫作业应当避开上下班人流、车流高峰时段,逐步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环境卫生作业车辆应统一颜色和醒目标志。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时,其他车辆及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制。环境卫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划定责任区域内负责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划分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四条 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城中村、背街小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由该单位负责;

(四)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广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会展中心、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公路、铁路、桥梁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及电力、通讯、邮政、供水、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黄河、河道水域、湖泊、湿地及沿岸规划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各类工程施工场所和室外作业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建设用地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临时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由占用者负责;

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通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

(一)保持干净整洁,无塑料袋、饮料盒、烟蒂、纸屑等裸露垃圾、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污迹,无渣土,无杂草,无动物粪便,无蚊蝇滋生;

(二)按照规定设置、配备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三)遇有降雪、结冰、积水,及时清除;

(四)保持河道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

原标题: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公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垃圾转运查看更多>环境卫生查看更多>生活垃圾处理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