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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07-01 14:08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键词:垃圾转运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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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医院、养老机构、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化工厂、屠宰场等产生的易燃、有毒、有害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规范进行作业;

(二)当日内将收集的垃圾运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处置场所;

(三)作业后及时对垃圾收集、运输设施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设施、运输设备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禁止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禁止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垃圾或者将垃圾直接扫进下水道。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六条 废弃物的处置及其费用征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

第四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年度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计划,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在街道两旁合理区间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公厕等公共卫生设施,并免费向公众开放使用。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住宅小区以及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地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城市道路、广场、商场、公园、会展中心、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应当免费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专人管理,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设施完好。

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的内部卫生设施要免费对外开放,鼓励、支持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使用。

第三十一条 集贸市场、沿街店铺及各类摊亭(点)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容器,及时将垃圾收集装袋,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禁止沿街堆放垃圾。

露天烧烤及餐饮业经营者需配备地面防护及油烟净化设施,避免对地面和空气造成污染;对就餐人员乱扔垃圾、随处便溺等行为应当主动劝阻并及时清理。

第三十二条 在室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娱乐、庆典、商贸、集会等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内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式厕所,活动结束后及时移走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式厕所,保持场地干净整洁。

第三十三条 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应当设置围挡、垃圾收集等设施并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在工程竣工或者作业结束时,应当及时平整场地,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清除垃圾,保持整洁。

进入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车体车轮干净,防止污染路面。

原标题: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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